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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推三级分税制

http://www.CRNTT.com   2013-06-13 08:35:31  


  中评社北京6月13日讯/2013年8月1日之后,“营改增”将按“1+6”方案框架推向全国并将适时扩大行业覆盖面,必然倒逼整个财税体制的深化改革与央地财税关系重构。

  财经国家新闻网发表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文章表示,十八大后的整体改革设计工作,有望按惯例于下半年召开的三中全会上形成指导性文件。把财税服务经济发展全局的深化改革任务,需要落实为路线图与时间表,尤其是央地财税关系的中长期优化重构思路,亟需予以廓清。

  文章分析,近年来,“地方隐性负债”、“土地财政”、“基层财政困难”等问题,使1994年推行的分税制饱受批评。其实,问题的根源绝非分税制的推行,而是因为省以下至今迟迟不能真正进入分税制状态,实际沦为五花八门、复杂易变、讨价还价色彩还较浓厚的分成制与包干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目标模式。

  省以下分税制迟迟不能真正贯彻,是因为省以下还有市、县、乡镇,加上中央,整个政府财力分配体系中至少共有五级,如何依二十个左右的税种实行五级“分税”,在技术上是无解的。是故,1994年以来实际仅在中央和省之间维系了分税制框架的基本规范,而省以下未能落实。往前看,出路在于逐步推进“乡财县管”和“省直管县”,把财政的实体层次减少到三级,使省以下的分税制由无解变有解。

  按照三级框架深化分税制改革、重构和优化央地财税关系,必须以合理界定各级政府职能即“事权(支出责任)”为始发环节,构建“一级政权,有一级合理事权,呼应一级合理财权,配置一级合理税基,进而形成一级规范、完整、透明的现代意义的预算,并配之以一级产权和一级举债权”的三级分税分级、上下贯通的财政体制,加上中央、省两级自上而下的以因素法为主的转移支付和必要的生态补偿式的地区间横向转移支付。这一体制安排如能到位,将使中国所有地区包括欠发达区域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所需的财力与其事权相匹配,在国家长治久安的全局概念上消除基层困难、隐性负债的隐患和矫正土地财政的偏颇境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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