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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同性婚姻合法化看美国社会的巨大进步

http://www.CRNTT.com   2013-07-05 09:51:45  


 
  当然,选民是否支持同性婚姻,本来就和他们对公域私域的理解有关。但是一个国家如果大部分人支持同性婚姻,这本身就说明大部分人没有感觉到同性婚姻对他们自身生活和情绪的伤害,那也从侧面证明了同性婚姻的私人性。正是因为这点,李铁先生拿乱伦和恋童来类比同性恋是不恰当的。同性婚姻有可能获得大部分人的支持,而前两者不可能,区别就这么简单。李铁可能会问:如果乱伦和恋童者像同性恋群体那样日复一日地宣扬,会不会有一天大家也开始支持他们呢?我很怀疑会有这一天。乱伦和恋童都在很大程度上与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权利滥用有相关性(虽然不是每一起都有,但是重合度很高),我相信任何一国的选民不会轻易松这个口。如果真的有那么一天,那我相信选民也必然有他们的道理,或许他们找到了避免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滥权的方案。

  选民的决定就那么可靠?也不一定。如果选民作出限制少数群体权利的决定,他们也许是对的,也许是错的,要看具体情况。但是如果选民作出的是主动放宽少数人权利的决定,那几乎可以肯定是他们心甘情愿地付出,无需替他们担心。

  如果再引申一下,我想说对一切公域和私域的划分,其实都离不开人的主观判断。密尔的那种想找到一个客观标准的理论野心,恐怕是不切实际的。不管是性取向、喝酒、吸大麻、安乐死、堕胎等,如果不由公众支持度来做最终仲裁,任何价值上的争论恐怕都是没有结果的。原因很简单:“伤害”无法定义,只有选民自己能感觉出自己是否受了伤害。

  总之,我个人既对同性婚姻不排斥,也意识到有很多现实操作问题(如骗取福利问题)。但我相信各国选民的判断力,如果他们支持本国的同性婚姻,我也支持;如果他们不支持,我也不支持。

  判决并不意味着同性婚姻已合法

  6月26日的美国最高法判决主要有两个内容。第一是宣布1996年《婚姻保卫法案》违宪无效。1996年法案的主要内容是禁止联邦政府对在各州法律授权下结婚的同性夫妻发放福利。我知道听起来有点绕。这个法案并没有禁止各州的同性婚姻。只是威胁说:如果你这个州允许同性婚姻,愿意从州财政给同性夫妻支付和异性夫妻一样的福利,随便你;但是联邦政府不会给他们福利,因为那笔预算是给异性夫妻准备的。那么最高法院认为,联邦立法机构(也就是国会)没有资格干涉各州如何定义婚姻,人家定义谁是夫妻,你就给钱就好了。

  第二是宣布2008年修改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的加州全民公投违宪。加州的事比较复杂。首先是在2000年有一次公投。当时同性婚姻的反对者发现加州法律虽然定义婚姻为异性,但是同时规定承认在其他州完成的婚姻。那么,一旦有别的州通过了同性婚姻,同性恋者就可以在别的州结婚然后在加州定居,并被承认为夫妻。为了防止这种情况,他们决定先下手为强,立法规定加州只接受异性婚姻。但是8年以后,加州的最高法院判决该法律违反加州宪法,剥夺了同性恋者的平等权利。于是几个月后,反同人士又发起了一次全民公决,干脆修改了加州宪法,这样之前的违宪判决就无效了。那么这一次联邦最高法的意见是,人家已经有了的权利,在你没有办法证明对你构成危害时,无权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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