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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侦组再次将马英九陷入司法案困境

http://www.CRNTT.com   2013-10-04 08:51:09  


 
  在特侦组被揭发“监听国会”后,事态十分严重。本来,马英九如果不是过于“老实”,还可“侧侧膊,唔多觉”地混蒙下去。但他前日偏要亲上火线,接受周玉蔻的专访,谈到了一些细节,却暴露了大问题。其一、特侦组是于 九月五日 才签结“关说案”的,但黄世铭却在八月三十一日就向马英九报告此案,这不但违反“侦查不公开”原则,甚至还触犯《刑法》公务员泄密罪。不过,在这部份,马英九尚可置身度外,尽管“检察总长”在非公务时间、地点直接见“总统”,有违“宪制”精神,但仍可说是被动地“触密”。其二、随后,马英九却让黄世铭留下监听录音的译文,并立即电召江宜桦、罗智强开会研究“铡王”,则是首置不应知悉的司法机密,则是涉嫌“教唆泄密”的问题了。马英九此举已经涉嫌违反《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关于公务员因职务知悉或持有监察通讯所得应秘密之资料,而无故泄漏或交付的规定;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被侵犯公布监听资料的柯建铭与王金平等人,甚至可以依《通保法》有关泄漏监察所得资料的规定,向马英九、黄世铭等人求偿。尽管现在马英九身为“总统”,按“宪法”规定享有刑事豁免权,司法机关当然不能侦办,只能是以他为黄世铭“泄露司法机密案”的证,而遭司法机关传召而已,但这也足以使尊严受损了,堂堂“总统”却身为案件当事人而遭司法机关传唤。

  曾记否?当年陈水扁本人的贪腐案尚未被揭发,尚算是“清白”之身,而且其民意支持度还是处于支持与反对互相拉锯之时,花莲地检署检察官李子春在调查前一年花莲县长补选一宗涉及民进党的怀疑贿选案时,认为陈水扁身为民进党主席,应该清楚案情,故以“证人”的身分传召陈水扁到庭,协助检方调查。李子春此举被民进党内部认为是很荒谬的事,即使检察官真的有这个动作,陈水扁也不会出庭。但按照台湾的法律,“总统”虽有刑责豁免权,但并未规定不能传讯“总统”当证人。而且,在《刑事诉讼法》上,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若经传召,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者,可科以罚款并拘留,如果有事请假无法到场,检察官将会持续传讯,直到证人到庭为止。 因而也是读法律出身的陈水扁,不得不放下“总统”的尊严,依时前往花莲应讯,而李子春这位唯一敢在陈水扁任职“总统”时就传召其出庭的检察官,则名噪一时。而现在,马英九也遭检察官传召了,但与陈水扁不同的是,他的民意支持度已低到不能再低,而且国民党内也没有人为他的被司法机关传召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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