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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地位有权益,日本全职主妇并非男人附庸

http://www.CRNTT.com   2014-01-27 10:07:52  


 
  日本主流学界和实务界虽认定家事劳动不能求偿,但主张全职主妇的劳动绝非在经济学上完全“无价值”

  大体而言,日本学界与实务界承认家事劳动不能求偿、无经济学上的“价值”,但绝对是在其他范畴内“有价值”、全职主妇劳动的 “含金量”不能忽视。法律学者中川淳教授认为,家务劳动虽属无偿,但并不意味着其不产生任何的价值,而家务劳动所产生之价值乃融合于日常的夫妻共同生活中,而支持其于经济上的基础。法律学者有地亨教授认为,在经济学上家务劳动的确为“不产生价值之劳动”,但此乃经济学上之问题,不可因之而认定妻子的家务劳动为完全无价值的,亦即如何对家务劳动在社会评价中“有价值”与家务劳动在“严密的经济学”范围“无价值”,是截然二分的问题。日本经济学者都重人教授则从经济福利之观点主张家务劳动之评价,他认为经济学从一个规范科学的立场,在不能为市场换算的场合,亦应对家务劳动做出定义上的判断,而承认其价值。 

  有日本学者认为,认定家务劳动是可求偿的对价关系实际上对家庭关系中的弱势主妇不利

  日本法学界和实务界和世界主流一样,否定家务劳动有对价关系,认为家务劳动属于日本民法第752 条“夫妇应同居、相互协力扶助”义务履行型态之一,妻子从事家务一般并不产生报酬请求权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只有意外死亡、离婚等特殊情况造成家庭权益受损时才能要求补偿。日本法律学者锻冶千鹤子教授亦认为,家务劳动或内助之功乃是夫妻协力、扶助之问题,而不具有请求对价的关系。若认为“妻为家事、育儿之工作,而夫负担生活费用”为对价关系,则产生“夫对于患病而无法从事家务劳动之妻,不必提供生活费用”的不当结果。 

  在判断主妇和女童的意外死亡赔偿时,日本法院主张积极评价女性家务劳动的财产价值

  自明治时代的判例以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日本法庭以家庭主妇无收入为理由,否定她们意外死亡时能够根据可得利益声索赔偿。而且,考虑到很多女性结婚后不再工作,甚至也有判例否定女孩(潜在的家庭主妇) 的可得利益。但在进入1965年后,日本法院主张积极评价家务劳动的财产价值、并在赔偿额中予以反映的下级法院判例相继出现,而日本最高法院1974年7月19日判决也明确指出:“结婚后专事家务的妻子,其所从事的家务虽不直接带来金钱收入,但在劳动社会,家务劳动基本上都可以通过金钱来评价。若请他人打点家务,必然为此付出相当的对价,故妻子自行料理家务,也能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据此最高法院判决,以女性雇佣劳动者的平均收入为基准,计算专事家务的妻子的可得利益。1979年日本下级法院还有判例,基于“女童是潜在家庭主妇”,在以女性雇佣劳动者的平均收入计算8 岁女孩的可得利益时,还加算了对未来家务劳动部分的金钱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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