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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纪霖:“暴力中国”的和解之道 | |
http://www.CRNTT.com 2014-03-04 13:13:30 |
社会上也就慢慢形成一种思维:如果要解决问题,就要把事情闹大。政府也形成一种处理模式:一旦事情闹大,为了维稳的需要,政府就息事宁人,不再辨别纠纷中的具体是非,而是用维稳费用花钱买平安。本来是小事情,可以正常解决,但在部分群众看来,只有闹大,而且往往是用暴力的方式闹大,才会引起重视,才会迅速得到解决。 暴力泛滥背后是制度性的缺失,特别是法治的缺失。本来有制度,有法治,就是告诉人们,解决纠纷可以不必通过暴力。暴力冲突的结果通常是两败俱伤,很少有双赢的。因为暴力往往是你死我活;双赢的达成则需要大家坐下来说理、谈判、妥协。法治本来应该是超越于各种利益集团,超越于政府利益、公民利益之上,这才是法治,司法维持的就应该是这样的法治。 所以,要告别暴力,首先需要的就是制度重建,特别是法治的建设。不能仅仅期望于政府,信访、维稳不能解决一切。政府也是有自我利益的,很多纠纷是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与民众发生的纠纷,政府本身就是利益相关方,你怎能指望政府可以解决好这些事情?必须让司法体系起到仲裁机构的作用,这才是一个根子上解决的办法。 告别革命逻辑 讲到暴力,我们很容易想起毛泽东的一句话:“革命不是请客吃饭……革命是暴动,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暴力的行动。”任何革命都有神圣的名义,为了达成某个神圣的目标,对被革命的神圣性所排斥的敌人就可以采取非常规的、非法律的暴力方式。它用目的的合理性来肯定手段的合法性。虽然今天有告别革命的说法,但是革命意识形态远远没有肃清。今天,为了公众利益,为了国家长远前途,公权力的暴力似乎就是合法的,就是可以容许的。虽然今天不讲“革命”了,只讲“公共利益”,但各种公权力的暴力,背后的逻辑依然是变相的革命逻辑。我并不是反对一切革命,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并不需要这套革命话语。 冲突的双方往往是有同构性的,否则很难形成冲突。民间的暴力与公权力的暴力,虽然是对抗的,但是逻辑形态和表现形态是完全同构的。底层在诉诸暴力的时候, 也是诉诸这套革命话语,因为代表着正义,代表着苦难者,就可以不择手段,甚至殃及无辜。很多暴力事件一开始是冲着公权力去的,后来打砸抢,殃及无辜。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黑官、黑商、黑精英这三种人最容易成为冲击对象。背后的逻辑也是革命的逻辑,行动者借此赋予自己一种合法性。 因而,要避免暴力,除制度重建之外,就是要在观念上检讨诉诸实质正义的革命话语。革命永远是诉诸实质正义的,法治的终极目标虽然也是实现实质正义,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和平等,但法治的基本形态是形式正义。它不能容忍以实质正义的名义来破坏法治的基本形式和条件。不能因为你受了委屈,你就可以打砸抢;不能因为你代表公共利益,就可以把人家的房子拆掉。这都是现代法治所不能允许的,它不问你行动的理由是什么,只问你行为本身是否符合法治,这是法治最为核心的一个东西。 诉诸实质正义的革命话语,是暴力泛滥的第二个温床,是观念性的温床。暴力的自我辩护、自我肯定,往往都是通过实质正义的方式来实现的。中国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而不缺实质正义的传统。儒家为民请命,皇帝代表天统治天下,乃至老百姓的反抗,都是诉诸实质正义的。我们要在观念上,在公民文化、政治文化上破除实质正义的迷信,树立起普遍的法治观念,遵守程序正义,我们才有可能避免暴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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