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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地方融资平台要建立退出机制

http://www.CRNTT.com   2014-06-30 08:44:53  


  中评社北京6月30日讯/最近,中央政府发文,明确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其产生的直接影响是,全国近一万家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简称城投公司因为不再被允许为政府融资,需要与政府脱钩,要么变为纯粹的企业,要么需要被清算。

  城投债成“第二财政”

  新快报发表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主任林江文章称,城投公司是现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下的产物。在现行体制下,财权上收、事权下移,地方政府的一般预算收入主要支撑“吃饭财政”,即保地方政权运转和为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至于基础设施建设,为拉动地方经济增长而需要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的相关支出,就只能依赖预算外资金,其中包括土地财政。

  然而自2007年以来,中央不断完善预算管理体制,把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一般预算范围之内,加上中央政府加大了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土地财政越来越难以为继,加上现行的预算法不允许地方政府发债,也不允许其实行赤字预算,最终转为依靠设立城投公司来作为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

  城投公司的举债名义上是公司债,规避了地方政府不能直接发债的规定,但是万一该公司的债券出现违约,其还本付息的责任自然转到了地方政府身上。可是违约事件发生可能是若干年之后的事,现任地方政府领导人关心的是现在手上有钱来进行各项的经济建设和基础设施投资,至于还债则是继任者的事。故以城投债为代表的政府融资平台愈演愈烈,有人将之称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

  融资平台靠政府信用举债

  文章表示,据了解,2012年中国新增地方政府债务1.8万亿元,其中城投债的净融资为1.17万亿元,占65%;根据审计署的数字,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达到10.88万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6万亿元,如果按照上述65%的比例推算,地方融资平台所形成的债务接近10万亿元,从而有可能成为引爆地方财政和金融风险的“定时炸弹”,不得不防。

  更重要的是,上述融资平台的设立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隐蔽性,通常是地方政府通过一纸公文,把若干土地、资产注入一家机构就可以产生一家城投公司,就成为一家融资平台。而由于资产的注入行为并不被看作是地方政府一般预算的支出行为,地方政府并不需要报请地方人大批准,故上述融资平台公司并不受地方人大和公众的监督。另外,从形式上看,其举债属于某家投资公司的行为,而不是地方政府直接发债,在进行地方债务统计的时候又往往被排除在外。

  其实,一般情况下,平台公司并不具备业务运作的能力,而主要借助政府的信用举债,即使平台公司拥有若干可以产生利润和回报的资产,也是地方政府为了满足融资的要求而有意注入的,公司的主营业务特色并不明显。作此区分很重要,某梳城市的地铁公司,就声称其不是政府融资平台,其理由就是地铁运营产生经济效益,而相关的经济效益可以用来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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