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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浮夸的“三一告奥巴马”案

http://www.CRNTT.com   2014-07-18 10:32:58  


胜诉判决起的作用很可能最多只是让三一能“死得明白”。
  中评社北京7月18日讯/网易新闻另一面第1111期今载文章《被浮夸的“三一告奥巴马”案》指出,近日,国内媒体纷纷报道"三一重工告赢奥巴马",成功挑战了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甚至认为能为以后中企赴美投资铺路。但实际上美国上诉法院的判决仅是认为总统下令前在程序意义上有不当,要求补充说明,并无实质上否定禁令本身。

  一,"三一告赢奥巴马"的说法有误,起诉对象没有奥巴马本人,美国总统有豁免权,在职期间能免于被起诉,本案实际被告为"CFIUS及其他"

  "三一重工告赢了美国总统奥巴马"的说法本身有误,此案的原告是三一重工在美国出资设立的关联企业罗尔斯公司,被告是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CFIUS)及"其他"(et al),奥巴马并未明确在被告之列。事实上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解释,为保障总统能正常履行元首职责,在职总统是不能被起诉的,总统可以被国会弹劾,但可以免于被诉。比如有律师拿1952年杜鲁门总统令被诉一案与此案对比,当时面对钢铁工人大罢工,杜鲁门发布总统令,命令商务部长接管钢铁厂,之后钢铁厂将总统令告上法庭,但实际上律师选择的起诉对象是商务部长,也并非杜鲁门本人。

  二,根据美国《国防生产法》,总统有权以国家安全为由签发交易禁令,且不受司法审查,而当外国公司被判定有安全威胁时,通常选择放弃交易

  2012年9月,美国总统奥巴马根据海外投资委员会CFIUS的建议,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签发行政命令阻止三一集团关联企业——罗尔斯公司收购靠近美海军军事基地的四个风电场。而根据美国《国防生产法》(Defense Production Act)1988年的修正案,总统基于国家安全所作出的禁止交易决定是不受司法审查的,也即是说美国法院无权插手总统此项决定。但事实上自1975年CFIUS成立以来,需要总统最终下令禁止并购的情况非常罕见,通常在CFIUS判定外国公司有威胁国家安全的风险时,该公司就放弃交易或者采取措施以减少美方的国家安全担忧。此前唯一一次需要总统出面否决外商投资交易时还是1990年,时任总统布什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否决了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对MAMCO Manufacturing的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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