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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住宅金融体系建设应侧重需求端

http://www.CRNTT.com   2014-09-05 08:37:16  


 
  首先,公积金资金的归集存在覆盖面窄、覆盖率低、缴存率低的问题。虽然公积金制度本身规定了各种企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必须缴存的比例,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城镇居民中有一部分并没有纳入这项制度中,很多企业并没有按照规定为职工足额缴纳,这直接影响了这项制度的实施。

  其次,公积金运营管理存在权责不清、效率低下的问题。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不完善,许多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形同虚设,执行机构隶属关系复杂、缺少统一规范的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属性不明,有些列入行政事业单位,有些列为企业;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权责不明,存在互相推诿、效率低下等问题。

  最后,公积金的使用制度不够健全,存在违规发放、追缴不力、投资效率低下、保值能力欠缺等问题。违规操作、擅自挪用现象屡见不鲜,使得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资金的使用上缺乏保障。

  政策性住宅金融体系特点

  文章表示,不论是发达国家,如美、英、德、日等,还是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巴西等国,都已经建立了或者正在建立一套适合本国住房市场发展的政策性住宅金融体系。发达国家依托于非常成熟、发达的金融市场体系,将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的触角深入不同市场,存在形式非常多样化。与此相比,发展中国家的政策性住宅金融体系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金融市场较不发达,因此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的存在形式较为单一。总体说来,不论哪个国家,政策性住宅金融体系的发展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政策性住宅金融体系的目标较为统一。政策性住宅金融体系最核心的是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此类金融机构的多样形式适应了住房融资市场运行的规律和竞争规律。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有专营性的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也有兼营性的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专营性机构主要是由政府成立的、专门从事政策性住宅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不经办其他业务。而兼营性的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有其主营业务和收入,只是在业务中存在一部分的政策性住宅金融服务。无论是在哪个国家,专营性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目标大多是向中低收入居民提供住宅资金帮助,完成政府的保障社会责任;而非专营性的机构则通过自身市场化运作,满足各种各样的住宅资金需求。

  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的形式与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相关。政策住宅金融机构本身仍是社会金融机构的一部分,它的作用与形式同本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有一定关系。在发达国家中,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不仅有政策性住房银行,同时还有相关的住房融资担保、住房融资保险等多样化存在形式。住房融资担保与住房融资保险等机构是否能够承担起政策性住宅金融本身所要求达到的目标,是否能够有效率的运行,都与相应金融市场的发展相关。因此,在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目前主要以政策性住房银行为主要形式,其他担保、保险等机构还处于摸索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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