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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对台湾:理论勇气和战略思维

http://www.CRNTT.com   2014-10-02 00:23:49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思想包括一系列重要论断,具有丰富和深刻内涵。

  第一,坚持一个中国原则。邓小平指出,台湾问题属于国家统一和主权范围的问题。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台湾问题同香港问题性质不同,不是恢复行使主权问题,而是和平统一问题。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国的主权不能分割。“总的要求就是一条,一个中国,不是‘两个中国’,爱国一家”。“‘两个中国’不行,‘一个半中国’不行,‘一个中国和四分之一的中国’也不行”。“我们不赞成台湾‘『完全自治’的提法。‘完全自治’就是‘两个中国’,而不是一个中国”。“台湾有人想搞‘一国两府’,连联合国的局面都想改变,实际上还是想搞‘两个中国’”。台湾最大的问题是“台湾独立”问题。如果出现“台湾独立”,一个中国的语言也没有了。强调,一旦出现台湾独立,或以其他名义出现的“台独”,要坚决予以干预。

  第二,采取和平方式实现国家民族统一。化干戈为玉帛。邓小平指出,“在台湾问题上,我们的方针是立足于用和平的方式解决祖国统一问题”。“按照我们的心愿,我们完全希望用和平方式来解决台湾回归祖国的问题,因为这对国家对民族都比较有利益。”要“努力创造条件用和平方式解决”。“中美建交将有助于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也为台湾回归祖国,完成祖国统一创造了有利条件”。“为了争取用和平方式解决祖国统一问题,我们明确宣布了祖国统一后的台湾地位和我们的政策”。

  第三,通过和谈达成统一协议。邓小平指出,和平统一需要时间,最根本的是海峡两岸先接触起来。可以先谈起来,先进行一些来往,作一些瞭解。我们并不想“屈人之兵”,我们绝不是要使台湾处于投降、屈服的地位,我们提出的是对等谈判。还是先谈起来好,谈的过程可以是长期的,而且什么都可以谈。我们建议举行两党平等会谈,而不提中央与地方谈判,双方达成协议后,可以正式宣布。谈判中可有其他党派、团体中有代表性人士参加。

  第四,统一后两制并存,台湾实行高度自治。邓小平指出,台湾回归祖国,实现祖国统一,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将尊重台湾的现实来解决台湾问题。“两制并存”的基本内涵是指在台湾与大陆统一后,在统一的国家范围内实行两种制度,中国的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两种制度长期共存,共同发展,“你不吃掉我,我不吃掉你”。“高度自治”指的是,祖国统一后,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台湾现行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生活方式、外国的经贸文化关系长期维持不变;台湾享有高度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包括终审权);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的内部事务,不派行政人员去台湾,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管,中央政府要全国性政权机构中留出一定比例的名额,让台湾各界人士参与国家管理;台湾人民的各种合法权益,均予以法律保护;台湾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可以从外国购买必要的防御性武器,但前提是不能损害统一的国家利益;在中央授权下,台湾可享有一定的外事权;统一后,台湾当局的领导人由台湾人民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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