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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聿文:中国的依法治国重在依法治党

http://www.CRNTT.com   2014-10-27 09:47:20  


 
立法赋予外部监督权
 
  其次,党的政策不能代替法律,也不能高于法律,党必须依法执政。从实际发生的效应看,党的政策常高于国家法律,领导人的批示又高于党的政策,这不是依法治国的表现。中共作为执政党,想要将本身的意志和党内政策在全社会实施,指导政府行动,就必须通过人大使之变成法律。没有这种形式的转换,它就不具有类似法律的效应,就不能作为实际执法的依据。之所以要有这个转换,是因为任何法律都有适用边界,法律的边界也就是权力的边界。这实际上就起到了规范和限制党权的作用。如果没有这个转换,将党内政策直接用于指导和规范社会,党权就将无所不在,很多人尤其是党的各级领导人,就会借党的名义或者凭籍直接掌握的党权,为所欲为。
 
  第三,还需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社会与大众有批评和监督党和党的各级组织及其领导人的权利。党现在有自己的监督机构,但这远不够,需要把这个监督权力扩展到全社会,赋予社会特别是舆论,监督党和党的各级组织及其领导人是否遵守法律,有否僭越法律的行为。理论上,中共也不否定社会的这种监督权,然而当媒体和大众行使这种监督权时,又会遭到中共打压。因此,需要把监督权落实下来,写进法律,以法来支撑大众监督中共的信心。
 
立法须遵循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对现行法律体系进行一番清理,今后立法须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加强公民对立法的参与。由于立法过程的封闭性,特别是在法律起草阶段由相关部门来主导,中国的很多法律尤其是专门法,都充斥着部门利益,实为部门法;这导致法律本身就存在价值导向的不公。要克服这种现象就必须加强公民对立法的参与,立法过程要公开透明。第一步,是对现有法律进行清理,对那些明显为方便部门管理的法律做出修改。
 
  第五,加快制定约束和规范公权力的法律。包括党权在内,中国对公权力的立法还很薄弱,至今对党和政府的各级组织、党务和政务公开、反腐败方面的立法尚为空白。党和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它们的关系须通过法律来确定,以明确各自的权力边界。现代政党和政府也都是透明的,其党务和政务应向党员和公众公开。另外,反腐的进一步推进需要制度治本,例如出台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这些都要立法,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第六,建立一个受法律约束的公共财政和预算体制。中共虽然不直接管钱,然而作为执政党,它的党务和国务行为都是由财政支撑的,所以对党权的限制,也包括限制其对财权的使用。财政改革实际可以作为政治改革和建立宪政体制的一个突破口;因为现代财政本身就是分权的产物,具有宪制的意义。
 
  最后,党也不能干预司法审判,必须给予司法有限独立。司法的完全独立是限制党权和政府权力的利器,它能有力的在它们之间形成一种制衡,并让民众有一个权利申诉和救济渠道。但在当下中国,司法完全独立不具现实性,然而可部分独立,尽量减少各级党政机构对司法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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