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时代思潮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伊春空难机长判3年,岁月号船长情何以堪

http://www.CRNTT.com   2014-12-24 11:34:35  


韩国民众对船长的逃跑行为非常愤怒
 
  而中国机长“临难逃跑”的情节在审判中完全被忽视,判了3年

  在12月18日对伊春空难的一审判决中,从“意外”披露的判决书全文可以发现,着重点全在描述机长在逃跑前的种种错误行为,而对机长在最后关头的临阵脱逃行为没有关注。这一点和韩国海难形成了强烈的反差,虽然还不清楚机长的逃跑行为,对最终的遇难人数有什么影响,但如此关键的一个情节被全然忽视,很让人费解。

  在目前的媒体报道中,也未见有人抓住机长的逃跑行为穷追猛打,以至于目前还尚不清楚整个逃跑行为的全貌。这一点,又和韩国媒体形成了很大的反差。在“岁月号”船长出事后,其逃跑过程中的很多丑态,就是被媒体通过采访还原出来的。

  而即使是在完全没追究机长逃跑行为的判决下,国内航空业内部还是对这个3年有期徒刑表达了不满,比如某机长在接受媒体的专访中就提到,不支持伊春空难机长入刑,还认为空难后逃离表现是一个普通人正常反应,可以道德谴责,但不能法律制裁。问题在于,逃生确实是普通人的正常反应,但当机长这个称号加在普通人身上后,这就是非正常反应,而且《民用航空法》规定,当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应当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

  在航空业著名的哈德逊河迫降中,当救援人员赶来救出旅客后,萨伦伯格机长在机舱中来回走了两遍,确认所有乘客被救出后,才最后一个离开飞机;在中华航空波音737飞机落地后自燃的事件中,机长犹建国在90秒内组织机上人员安全逃生,自己在飞机爆炸前最后一刻才离开飞机。当时,舆论对两位机长精湛的技术和优秀的指挥给予了非常高的评价,但唯独没有特书大书两位机长最后离开飞机这件事。因为这并不值得任何表扬,这是在尽最本分的事。

这种命运的差别,和法律有莫大的关系

  韩国法律不可能拿弃船逃跑的船长束手无策

  如果对类似弃船逃跑的行为治罪,先要从立法意图上否定掉一些人紧急避险的可能性。比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判例规定,“紧急避险并不适用于消防员、警察、医生等职务、业务上负有特殊义务的人”。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