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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毓峰:两岸可经由政治协商处理主权问题

http://www.CRNTT.com   2015-04-23 01:24:12  


 
  两岸关系“主权重迭、治权分立”

  就英国学派“宪法”主权观”来看,目前两岸各自有代表其国际人格的“宪法”,均符合“宪法”独立”是“国家主权”之形式条件,而实质上两岸亦同时各自在国际社会中行使其“主权国家”的权利与义务,亦符合英国学派之“国际社会中的主权概念”。再者,依据《蒙特维地亚公约》,国家的三个组成要素为领土、政府和人民。此公约独特之处是它把领土当成是主权者,因为领土是拥有主权之政治实体最重要的一部分。而两岸至今皆未变更其“宪法”对国家领土范围的规定;显然,两岸在“领土主权”(territorial sovereignty)具有重迭性。

  事实上自1949年以后,两岸政府依据各自的“宪法”都宣称对“全体中国”拥有合法的代表性,彼此隔海分治。彼岸从未放弃对台湾的国家主权,此岸也宣称“中华民国”的“‘主权’及于大陆地区,治权仅及于台澎金马”。60多年来,大陆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效统治与管辖,而“中华民国宪法”、法律与统治权均无法适用到大陆地区,反之亦然。所以,基于“宪法”主权,两岸在主权与领土上是重迭的,在治权上却有各自的管辖范围。尽管两岸政府所管辖的土地和人口有明显的大小之分,但彼此互不隶属,处于平等分治的地位。

  从前述“宪法”法理与历史事实可见,两岸应共同认知彼此“主权重迭”但“治权分立”的特殊现状,并避免单独将“中国”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民国”而造成“主权”零和对抗。因此,必须有一个创新的上位概念--“全体中国”来涵盖两岸,在此一“全体中国”框架下,两岸皆能合法地拥有“全体中国主权”。最重要的是,所谓的“全体中国主权”仍然维持单一、完整与不被分割。

  两岸政治关系合情合理安排:“全体中国、两宪分治”

  各界皆认为,在谋划两岸政治关系合情合理的安排方面,应该勇于打破既有思考方式,进行理论创新。是以,两岸皆属“全体中国”,在统一前的政治关系,可视为所谓“全体中国”内部两个政府之间的特殊关系。而现阶段两岸的政治定位应是:两岸都是“全体中国”的一部分,双方是各自拥有不同“宪法”秩序之平等、分治的两个政府。这里的“两府”是立于“两宪”之间彼此“主权重迭、治权分立”的逻辑延伸。正因为存在“两宪”,才需要能充分体现不同“宪法”体制的治理组织,即“两府”。质言之,“主权重迭、治权分立”是处理两岸特殊现状下之主权问题与政治定位的核心内涵,而现阶段以“全体中国、两套宪制、两个政府”方式安排两岸政治关系,在“全体中国”的框架之下,两岸依照各自的“宪法”平等分治,是合乎当前两岸人民的根本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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