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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论坛:香港政治主要问题与对策

http://www.CRNTT.com   2015-06-11 00:10:30  


 
  所以,香港人在顺境时则怀抱“民主中国”理想而自诩为中国民主化的根据地,在逆境时则采守势而诉诸光荣孤立式的香港城邦论甚至香港民族论。根结点只有一个,就是无法超越1989情结和冷战史观,无法对1989年以来内地政治体制的演化发展做出正确的评估与定位,因而无法更新对国家的认识并反思回应自身与国家的新型关系建构需求。“占中”与反“占中”的拉锯,实在是央港双方政治互不信任直至彼此绝望的一次刚性政治冲突,双方各以其无法放弃和消解的规范性原则、理念及其全部动员能力诉诸拥挤局促的香港街头,来展现香港人政治认同与心理回归的赫然鸿沟。这是香港政治心理与国民意识的现实,是“占中”的深层精神动因,也是后“占中”重建的真正焦点和最严峻课题。

  所以真正困难的是宪法认同的层面,是一种高级建构层次的心理与精神认同问题。因此,在后“占中”的重建当中,有一个核心议题就是“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再教育,它的核心并非解决香港人的民族身份问题——香港民族论只是极端而少数的激进诉求,绝非主流——解决的是香港人的政治身份问题,或者叫公民身份问题。公民面对的是具体的国家,只有具体国家的宪法体制才能够界定出一个属于现代性概念的公民。香港人作为中国公民应当以及如何从属于一个什么样的宪法体制,是《基本法》再教育的真正目标。

  两种《基本法》法理学的冲突

  在这方面可以发现,塑造香港人高级建构层次的政治身份的《基本法》,有两种理解的路线。一种我以白皮书为代表,是一种侧重“一国”内涵与主导性的国家实证主义,是国家主义与法律实证主义的规范性整合。白皮书提出共同基础论,对如何理解《基本法》所建构的香港整体政治身份给出权威性的官方法理学诠释。它严格按照中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路线,在规范性依据上严格排斥《中英联合声明》及ICCPR的国内宪制性意义,将香港的高度自治严格解释限定在中国的国内法范畴。这在基本的宪法学理上是可以成立的。这种路线的阐释里面不是偏重于自治权,因为自治权只能建构一个地方性的身份,或者从属性的身份,而不是一个宪法意义上终极性的政治身份。所以白皮书侧重阐述了全面管治权的具体法律内涵以及中央关切的灌注于《基本法》之中的“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阐述了17年以来的中央对香港繁荣稳定、对香港政治发展方面的支持以及取得的成果,并且第一次较为系统集中地解释了在宪法与《基本法》共同建构的香港宪制秩序之下,香港人应该具有的爱国爱港这种政治与法律义务,以及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监督权。全面性是主权的内在理论属性,未必意味着具体的贯彻执行,但国家保留贯彻执行的合法权威与威慑性力量。

  我把这一学术路线理解为国家主义加实证主义的《基本法》法理学。所谓国家主义,这里面主要强调了国家的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这些不可以化约到个体或不可以被简单的权利哲学所遮蔽的范畴。所谓实证主义指的是,以白皮书为分水岭,中央治港从之前依赖行政控制的协商政治传统逐步转变成依赖《基本法》控制的法治说理的传统,以及在这一过程当中,把国家整体的法治转型——以四中全会为中心——和香港固有的普通法基础上的法治核心价值开始进行并轨论述和再造的意图非常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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