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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台湾的“民主割据”挑战国家主权

http://www.CRNTT.com   2016-05-29 00:01:36  


 
  注释

  ①See David Held, Anthony McGrew, David Goldblatt and Jonathan Perraton, Global Transformation: Politics, Economics and Culture,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46-49.

  ②转引自潘维着:《法治与“民主迷信”——一个法治主义者眼中的中国现代化和世界秩序》,香港,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318页。

  ③王英津着:《自决权理论与公民投票》,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124页。

  ④王英津着:《自决权理论与公民投票》,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96页。

  ⑤该《公约》第25条的原文是:“每个公民都应有下列权利和机会,不受第二条所述的区分和不受不合理的限制:(甲)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乙)在真正的定期的选举中选举和被选举,这种选举应是普遍的和平等的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保证选举人的意志的自由表达;(丙)在一般的平等的条件下,参加本国公务。”参见董云虎、刘武萍编着:《世界人权约法总览》,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978页。

  ⑥宪政意义上的自决权和国际法上的自决权有着很大的不同。宪政意义上的自决权是指一个国家内部的全体人民所享有的自决权,是人民主权的体现。这样的权利在国内是通过宪法的形式规定下来的,是法律权利。只有在民主国家里,人民才拥有宪政意义上的自决权;在专制国家里,人民并不享有这种性质的自决权。可见,宪政意义上的自决权与国家性质有着直接的关系。而就国际法意义上的自决权而言,无论是专制国家,还是民主国家,其内部的人民都享有该项权利,与国家性质和民主政治无关。至于一国内部的人民是否拥有宪政意义上的自决权,那是一个国家的政权性质问题即国体问题,国际法对此不加干涉,否则,就有干涉他国内政之嫌了。国际法所赋予人民的是国际法意义上的自决权,它和宪政意义上的自决权有着很大的不同。有些人民虽然享有国际法意义上的自决权,但不享有宪政意义上的自决权,如有些殖民地人民虽享有国际法意义上的自决权,但他们“独立建国”后建立起来的政府是专制独裁政府,在这种政府统治下的人民就不享有宪政意义上的自决权。所以,从政治学的视角来看,在君主专制的国家里人民没有自决权,但如果从国际法的视角来看,君主制国家中的人民也享有自决权。

  宪政意义上的自决权以人民主权为基础,强调人民当家作主;而国际法意义上的自决权强调的是去殖民化,并非一定要以人民主权为基础。一些殖民地获得独立后也并非一定建立民主国家。至于一个摆脱殖民统治后新建立的国家是否要采行民主政体,那是一个国家的内政问题,国际法不加干涉。这也算是宪政意义上的自决权和国际法意义上的自决权的区别之一。倘若现行国际法赋予这些国家的人民以宪政意义上的自决权,就等于赋予了这些国家的人民去推翻专制君主政体的权利,那是违背现行国际法的。

  宪政意义上的自决权平时多处于冻结状态,由政府代表人民来行使。正常情况下,政府、国家和人民三者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只有在政府代表国家行使的主权违背人民的意志时(如中国近代史上的卖国政府出卖国家权益),人民自决权才会发挥作用,如人民通过革命推翻“异变”的卖国政府,重新成立新政府,甚至重新建立国家。在当代的一些君主制国家中,其立国理念是君主主权,而非人民主权。宪政意义上的自决权是用来防范或对抗国家主权异变的重要力量。但这一功能从目前国际法上体现不出来,因为这是内政。倘若“国际民主”有朝一日在国际法上果真得以确立了,那么这一功能就体现出来了。事实上,宪政意义上的人民自决权与民主政体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参见王英津着:《自决权理论与公民投票》,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71-72页。

  ⑦此处的中央政府是指广义的中央政府,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本章提及的中央政府均为此义。

  ⑧Hurst Hannum, Self-Determination as a Human Right, in Human Rights in the World Community, edited by Richard Pierre Claude and Burns H. Weston, 1992 (2nd edition), p.175.

  ⑨[法]卢梭着:《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9-35页。

  ⑩国内学者肖君拥等进行了统计,可以查询到的124部宪法几乎都规定了人民主权。参见肖君拥等:《人民主权宪法原则简论》,载《河北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1期。

  ⑪主权是最高的权力或权威,每个个体都具有最高的权威等于每个个体都不具有最高的权威。人民主权作为集合概念,必须由一个组织体代表,这个组织体就是国家,人民主权就演变为国家主权。卢梭将国家契约完全还原为一种委托,这样就巧妙地将人民主权和国家主权融合在了一起。

  ⑫作为人民主权主体的“人民”是一个抽象的集合概念,是一个整体。因此,一般视人民主权为集体权威,尽管它在行使方式上最终要通过个人或团体的方式作出,但从法理上说,最终的主体仍是由个体或团体所组成的人民集合。

  ⑬《胡锦涛就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提出四点意见》,载《人民日报》,2005年3月5日版。

  ⑭台湾“立法院”有权批准ECFA等涉及两岸关系的事宜,主要因为其为事务性事宜,若属于两岸关系的主权层次的问题,则必须由两岸人民或公权力机关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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