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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荣久:按期终止替代国价格条款理所当然 | |
http://www.CRNTT.com 2016-12-01 00:05:30 |
薛荣久认为,对于世贸规则,中国从接受、熟悉、履行、运用到维护,已经成为负责任的恪守的世贸成员。中国一方面认真履行规则,一面运用规则抵制世贸成员的违规,维护中国正当经贸权益和WTO规则的权威性。中国恪守世贸组织规则获得的红利包括,国内外经贸环境的改善;树立和强化国际规则意识,建立起以世贸规则为基础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国际经贸法律体系和市场经济体制。以此加强国营企业改革,激发民营企业活力,有利外商在中国投资;开拓了各级政府国际视野,树立更强的开放意识,促进国内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使有形手和无形手有机地结合;政府、企业运用规则、抗辩和维规能力提高。 他指出,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贸易国家,第二大经济体;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福祉全面整体发展和提升;中国成长为产业大国,全球500种重要工业产品中,中国占据第一的220种;新型产业兴起,如高铁、高新技术,超大型建筑、航天、计算机等。中国应对和化解2008年金融危机能力较强,经济发展速度一直较高;综合国力提升。国际地位提升,影响力和贡献加大,积极参与全球经贸治理。中国成为全球经贸组织的重要成员,WTO核心成员;中国对世界发展、联合国贡献逐步加大。 按期终止“替代国”价格条款是理所当然 薛荣久指出,如期终止针对中国制定“反倾销‘替代国’价格条款”的理所当然的。“替代国”价格条款来自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款。它是在入世谈判中就反倾销确定可比价格出现的条款。按照WTO《反倾销协议》,所谓倾销是指“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倾销幅度指该产品的国内价格与出口价格之差。按理,中国产品出口价格如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可视为倾销。在谈判中美欧拒绝以中国国内价格作为是否倾销的可比价格,认为中国国内价格不是在市场上通过供求竞争形成的,提出以其他国家对他们出口的同类产品价格确定中国出口产品出口价格是否存在倾销。中国加以拒绝,因为中国1994年后建立市场经济,国内价格是在市场上通过竞争形成的。双方就此僵持,最后双方作出妥协,达成折中办法,即中国入世第15条款。 薛荣久介绍道,“替代国”价格条款是有前提条件的。第一、受到反倾销投诉的中国出口产品原则上可用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确定中国出口价格。第二、在中国出口企业不能证明该产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时,则以“替代国”价格确定该产品的出口价格。第三、无论如何,“替代国”条款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日后15年终止。他强调,按时终止“替代国”价格条款,对中国是理所当然应该享受的权利,对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是应尽的义务。第一、“无论如何”没有前提,是绝对式。第二、不按期终止该条款就是违规,中国有权采取维权的相应反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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