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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院判词引用释法 4人就职宣誓无效

http://www.CRNTT.com   2017-07-15 00:17:37  


 
  梁国雄:道具口号有违庄重规定

  对于梁国雄,法官区庆祥在判词中指出,梁在宣誓时身穿写有“公民抗命”字样的黑色汗衫,手持写有“结束一党专政”的黄色雨伞,并撕碎写有“人大831决议”的纸张。

  区庆祥认为,梁国雄的宣誓并不符合庄重规定,他所作出的夸张行径与行为,显然超出了在该场合所须有的庄严及尊重的合理范围,而该庄严与尊重是须与宣誓场合所具有的严肃性及宪法重要性相应的。

  区庆祥指出,宣誓的仪式及程序只有一个目的,就是使宣誓者可以遵照宪法上规定,以符合《基本法》及《宣誓及声明条例》订明的形式及内容作出宣誓,梁国雄的行为皆与宣誓之真正目的无关。

  区庆祥还在判词中提到,由于梁国雄在正要读出誓言前及读出誓言后叫喊口号,在客观来看,他是试图把口号中的额外言词信息,传递作为宣誓的一部分,因此他的宣誓亦不符合有关宣誓的严格形式和内容规定,即不得改变宣誓形式和内容的规定。

  对于梁国雄在庭上声称,应以立法会处理会议程序及辩论进行时为议员所订的行事方式,作为衡量宣誓庄重性的基础,区庆祥在判词中反驳说,两者的性质和目的并不相同。而由于法庭是决定宣誓人的宣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最终裁判,梁国雄所指的立法会主席以往裁决他同样的宣誓有效、因此他并非蓄意违反法律和拒绝或忽略作出宣誓的理据,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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