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毅夫:“典卖其妻”的证言证 | |
http://www.CRNTT.com 2018-07-29 00:18:52 |
福建寿宁县挡案馆庋藏的“卖妻券”(档案编号023)是“典卖其妻”的证物(图一)。从该“卖妻券”可知,民国二十七年即1938年,本夫黄阿赞将妻子龚招琴卖与陈世荣,只得礼金法币10元。在 该“卖妻券”里,在见(见证人)、媒人(中介人)和代笔(书券人)均画圈而不署名,他们将名字“陈四”、“发叔”和“辛女”签写在券之边角。据福建省文史馆馆员陈正统老人报告,“典卖其妻”和经理其事的行为都被认为是肮脏的事,一般要在猪圈里为之,所用笔、墨也要弃之。“陈四”等人的署名方式,乃出于避讳甚至避秽的考量。由此看来,冯梦龙所记“不以为讳”应该仅是一时一地的情况。 我也是老人,自幼及长,常接受“忆苦思甜”教育,常听得“万恶的旧社会”一语。我想,今之海峡两岸青少年,亦应略知“旧社会”之“万恶”也。 2018年7月28日记于北京 (作者汪毅夫系全国台湾研究会副会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