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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民进党边缘化国民党两岸交流角色

http://www.CRNTT.com   2019-08-03 00:17:40  


 
  三、《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修正内涵

  2019年3月28日“行政院”院会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五条之三》修正草案,明定两岸协商签署政治议题之协议,应经“国会”双审议及人民公投之高门槛程序,建立两岸政治议题协议的民主监督机制。同时规范“主权‘国家’地位与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之毁弃或变更,不得作为政治议题谈判及协议项目;违反本条规定所为之政治议题协商或约定,无效”。藉此排除任何有关两岸统一的政治协议。

  一、呼应“四个必须、三道防护网”

  民进党当局直指这项法案修正在于因应2019年1月2日大陆领导人习近平提出积极探索“两制台湾方案”、呼吁台湾各政党各界别推派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等,意图统战分化台湾社会,消灭“中华民国”“国家主权”。民进党当局根据蔡英文于2019年元旦讲话提出“四个必须、三道防护网”,试图建立两岸互动的“民主防护网”,强化两岸互动可能影响主权之政治议题配套监督机制,以守护其所宣称维护台湾安全及整体利益之目标。

  民进党当局认为两岸政治议题协议攸关“国家安全”、全民利益及台湾整体未来发展,其性质有别于一般协议,处理程序须受更严谨之规范,并应强化民主监督机制。依据“四个必须”及“三道防护网”原则,推动修正两岸条例,研拟有关两岸政治议题协议监督程序的修法草案,内容包括两岸间涉及政治议题之协议,须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协议缔结计划及宪政或重大政治冲击影响评估报告,并完成事前、事中及事后民主监督程序,经“国会”双审议、举行听证、全国性公民投票程序,获民主充分授权始得签署协议及换文。针对两岸政治议题的协商谈判,建立高标准、高门槛的民主监督机制,落实谈判公开透明、人民参与及“国会”监督。

  二、设定“国会”双审议、人民单公投”高门槛

  《关系条例》规范复杂程序及高门槛设计,两岸协议通过其机制形同两次“修宪”难度。两岸间涉及政治议题的协议,不论开启协商前的协议缔结或协商后的协议文本,皆需要经过与“修宪”相同的程序,唯公投复决仅针对最后协议文本。这与陆委会所提修正草案“国会”双审议、人民双公投”相比减少一次公投,原草案包括协商前得举办谘询性公投,规定“立法院”三分之二委员同意便可开启协商。

  但现条例新增订第五条之三明定涉及具宪政或重大政治影响的政治议题之协议,“行政院”应在协商开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协议缔结计划与“宪政或重大政治冲击影响评估报告”,经“立法院”审议通过后,始得开启协商。前述缔结计划应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四分之三同意,始能开启签署协议的协商。若“立法院”判断双方无法依缔结计划进行时,得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决议终止协商。

  三、新法比旧法在程序门槛更为严格

  原《关系条例》第五条规定,协议签署计划只需报请“行政院长”核定,事后将协议送回“立法院”备查即生效,若需要立法的则送“立法院”修法。国民党主席吴敦义与可能“总统”候选人皆宣称将与大陆当局签署两岸和平协议,主要系依循此旧法。新法规定当两岸完成谈判协商,应于十五天内报请“总统”核定,核定后十五日内由“行政院”公开协议草案完整内容,函送“立法院”审议,并再次提出“宪政或重大政治冲击影响评估”,同时“立法院”应举行听证。协议草案再经“立法委员”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四分之三同意,再由“行政院”送“中央选举委员会”办理全台性公投,有效同意票需超过投票权人总额之半数。

  此次涉及两岸政治协议通过采取从严门槛标准,如此复杂及耗费多时的协商、审议及通过机制,形同在程序性设计排除任何政党所提两岸政治协议,无论是“立法院”高门槛审议及公投高门槛同意通过,形成处处卡关的程序性障碍。两岸政治协议之审议与通过,奠立在政党高度共识及绝大多数人民同意。当前主要政党国、民两党,无论是在意识形态、“国家认同”及“国家”利益界定均属高度分歧,这象征台湾社会系属分裂社会,两岸政治协议之通过必须各政党及台湾社会具高度共识始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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