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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可平:以发展民生替代民主是错误思维 | |
http://www.CRNTT.com 2009-04-01 07:59:07 |
我愿意重申以下几点看法: 民主与法治: 从根本上说,民主与法治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互为条件,不可分离,它们共同构成现代政治文明的基础。民主的根本意义是主权在民,或人民当家作主。宪法和法律对人民民主权利的保障,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民主。若没有法治,公民的民主权利就有可能随时被剥夺,公民的政治参与就有可能破坏社会稳定,民主进程就有可能导致秩序的失控。法治的实质意义,是宪法和法律成为公共生活的最高权威。任何个人和任何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必须服从法律的权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的一种法治,只有在民主政治条件下才能真正实行。因此,法治的真谛在于民主。说有民主就无法治,要法治就不能要民主,这是危言耸听。 民主与集中: 我们通常把民主与集中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样一种“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在这里,民主与集中是同一个政治过程中两个各不相同而又不可或缺的环节。可见,民主与集中作为两个环节,是从政治过程的意义上说的。但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而不是一种政治过程。作为一种国家制度的民主,指的是“人民的统治”。任何一种国家制度都需要权威,需要集中,需要秩序,需要服从。民主制度也不例外,民主政治同样需要权威和集中。因而,无论从国家制度的意义上说,还是从政治过程的意义上说,把民主与集中对立起来,以为讲民主就是否定集中,或者要集中就没有民主,都是极大的误解。 民主与民生: 中共十七大既突出强调民生,把改善民生作为各级政府的第一要务;又高度重视民主,把人民民主视作社会主义的生命。改善民生与发展民主是一种什么关系?它们之间也是一种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关系。既不能将这两者割裂开来,更不能将它们对立起来。不能认为重视民主就势必忽视民生,或相反,强调民生就势必轻视民主。民主与民生并不相互排斥,民主促进民生,民生需要民主。对于单个的公民来说,经济权益与政治权益都是其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对于整个国家来说,改善民生也好,发展民主也好,归根结底,是为了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强国。民主和民生是中华振兴和共和国腾飞的两翼,不可偏废。 以发展民生,去替代民主,是一种错误的思维。 民主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民主政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成果和普遍价值,有着共同的要素。但是,由于实现民主需要一定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而这些条件在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可能极不相同,因而,世界各国的民主都或多或少会带有自己的特征。例如,民主需要选举、分权、监督、参与、协商、法治,这是其普遍性的一面。但选举、分权、监督、参与、协商、法治可以有许多形式,仅就公民的选举而言,就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比例代表制与多数代表制,记名投票与无记名投票,等等,这是民主的特殊性。民主制是普遍与特殊的真正统一。不能只看到民主是一种普遍价值,有其共同要素和形式,就认为世界上只有一种民主模式,以民主的普遍性否定民主的特殊性;反之,同样不能只看到民主的特殊性,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政治经济条件,就认为根本不存在民主的普遍性,以民主的特殊性去否定民主的普遍性,认为中国的民主与其他国家的民主没有任何共同之处。把民主当作西方国家的专利,简单地否定民主的普遍性,正像简单地否定民主的特殊性一样,都是有害的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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