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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会互设机构将是两岸关系大突破 | |
http://www.CRNTT.com 2010-01-29 08:31:19 |
其实,海峡两会互在对岸设立办事处,只要是不含有“领馆”性质,只是像海协澳门办事处那样的“联络”机构,那当然是有此必要。实际上,《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章程》第十四条就规定:“本会根据需要设办事处机构。”海协澳门办事处就是据此条规定而设立。按此规定,海协还可在内地的任何城市或台湾地区设立办事机构。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捐助暨组织章程》第四条也规定:“本会之主事务所设于台北市,并得视业务需要,在海外及大陆地区设置分事务所”。据此规定,海基会已在台湾地区的中部、南部设立了分支 机构,当然也为其在大陆设置办事机构提供了法源依据。另外,台湾地区的“两岸关系条例”第六条亦规定,“为处理台湾地区兴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之事务,行政院得依对等原则,许可大陆地区之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在台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这也为海协在台设立办事处提供了法源依据。当然,根据该条文所强调的“对等原则”,台湾可批准海基会在大陆设立办事机构。 自陈云林提出互设旅行社办事处,已经实现了,而还将规格提高到两岸旅游行政主管机构的“白手套”出面,及两岸互派互动。现在,大陆海协会又提出了“互设机构”问题。倘此能取得成功,下一步就是国、共两党以至是国台办和“陆委会”在对岸设立办事机构的问题了。 大陆方面研究互设机构,当然是为了方便联络,及就地收集、研究对方的谈判意向、方法等。台湾海基会对大陆文书进行认证也较为方便,可就近向大陆海协驻台办事处核实。日后即使是再次发生“政党轮替”,这个机制仍能雷打不动,恒久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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