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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中:我为何力抗错误中国论述? | |
http://www.CRNTT.com 2010-02-24 00:32:53 |
“特殊关系”的本义:整个中国的内部关系 胡锦涛先生在2008年12月31日的谈话中,也提出了两岸为特殊关系的看法,他说:“为有利于两岸协商谈判、对彼此往来作出安排,两岸可以就在国家尚未统一的特殊情况下的政治关系展开务实探讨”。李登辉与胡锦涛两人对于“特殊关系”见解的差别在于:李登辉将“特殊关系”立足于两岸历史、文化、血缘、地理的相近性,统一不是必然选项;胡锦涛则是将“特殊关系”只定为统一前特殊情况下的政治关系。 “特殊关系”这几个字源自于西德总理布朗德,用以区别东西德的关系既非国际法上的外国关系,也不是自己国家内部的内政关系。那么“特殊关系”的理论本义是什么?对此,当时的反对党还向联邦宪法法院控告布朗德政府违宪,当时担任反对党的基督民主联盟(CDU/CSU)认为,西德既然都承认了东德为一个国家,那还有什么特殊关系而言,在法律意义上,东德已经是一个国家,东德派驻在西德的代表,都是由东德外交部负责,两个国家都是联合国的成员国,所谓“历史、文化、血缘、地理上”的“特殊关系”在法律上是完全没有意义的。 当时的西德政府与学术界并不像台湾一样,“我说它是特殊关系就是特殊关系”,而必须提出合理的法律理由。西德政府引用“国家核心理论”,认为1937年疆只的德国(因为1937年至1945年所得的领土均被视为非法所得)并没有灭亡,只是丧失了行为能力,也就是说,1937年疆界的德国做为一个法人仍然存在,只是因为战败,暂时没有专属自己的中央权力机关,西德在1949年的基本法中延续了德国的国际法人格。 联邦宪法法院特别说“onenation,twostates”,其中onenation,指的不是德意志民族,而是1937年的德意志帝国。台湾学者一直将“onenation,twostates”译为“一族两国”,这是完全错误的认识。如果是“一族两国”,布朗德早就被宪法法院判定违宪了。我们应该将其译为“一德两国”,“一德”与“两国”都是国际法的主体,由于有“一德”(为法人,但是没有治权能力)存在,布朗德承认东德为一个国家,不是外国,如果是“一族两国”,承认东德是一个国家,也就等于是承认东德为外国了。 读者至此可以明白,当李登辉将“一个中国”定义为历史、文化、地理、血缘上的概念时,如果依照西德的看法,李登辉早就违宪了,但是在台湾,却没有人会提出质疑。有时不禁感叹,是权力依附需要?宪法不受重视?或是学术界根本没有对这些问题进行过深入且透彻的研究,放任这么重要的议题口水化、庸俗化、民粹化? 由于布朗德坚持“整个德国”的立场,视东西为整个德国的内部两个国家,因此,当时的对德事务由“内德关系部”(BindesministeriumfuerinnerdeutscheBeziehungen)负责,表明了东西德之间的事务是“德国内部”事务。再重复一遍,如果德国只是个历史、文化、血缘与地理上的概念,那么就没有所谓的“特殊关系”了。 如果台北只是把“一个中国”视为一个文化或民族概念,北京将无法承认台北的宪法地位,否则就等于承认两岸是外国了。如果只是把“一个中国”视为是“未来式”,那么接受两岸均为宪政秩序主体,也就等于是接受两岸“相互独立”为前提,“统一”为选项。从这个角度来看,汪道涵先生认为两岸在追求统一时,应以“现在进行式”的观点来思考,是有其道理的,我想他要表达的是,两岸同属一个中国,即两岸目前是“合中有分”,要努力做到的是,从现在的“合中有分”经过“分中有合”,最后走到“合而为一”。 因此,“特殊”一词,并不是随便说说,有它的一定法律意涵。两岸为特殊关系,表示两岸的关系不是国际关系,也不是一方属于另一方的内政关系,而是整个中国的“内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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