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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法治”伪装 余若薇不要了 | |
http://www.CRNTT.com 2010-03-31 11:54:53 |
公民党党魁、“五区公投联合委员会”发言人余若薇3月23日于港台一节目上表示,她以前觉得可以从法律观点看问题,现在不能再只从法律观点去处理问题,以为违法违宪的“五区公投”辩护。余若薇向以“护法”的法律精英自居,何以又公开走到不再从法律观点处理问题的地步?其实,余若薇打“维护法治”的幌子在香港政坛冒起,却一直在对抗宪制、损害法治。她现在的言行,不过是自拆“维护法治”伪装而已。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可以一时欺骗所有人或者永远欺骗少数人,却不可能永远欺骗所有的人。” 喋喋不休重复谎言 公民党与社民连推行“五区公投运动”,引起中央严重关注,国务院港澳办1月15日发表声明,指出“五区公投运动”违法违宪。面对中央当头棒喝,余若薇辩称:“五区公投运动绝对合宪、合法、合理,凡基本法及本地法例没有禁止的,都属合法。”余若薇喋喋不休声称,基本法没有禁止“公投”,故“五区公投运动”合宪合法,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3月10日在北京指出,这是对法理常识的误解,民事法是法律没有禁止就不违法,但在公法上,法律没有授权的即不允许,搞“公投”根本上就违反基本法。 从公法与民法的区分,可以看出余若薇所谓“基本法没有禁止‘公投’就是合法”的说法,是蓄意将公法与民法混为一谈,这已经不是对法理常识的误解,而是对公众的蓄意误导,是对基本法的恶意歪曲。公法以公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定”的定律;民法则以私权利为核心,适用“不禁即可”的规律。公权力的执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授权来履行,法无授权不可行;私权利的行使,法无禁止即自由--这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最大区别。基本法没有规定“公投”制度,任何人要在香港创制“公投”制度就是违反基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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