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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为先 环境税诸多细节非缜密考量不可 | |
http://www.CRNTT.com 2010-04-01 08:06:47 |
《上海证券报》刊登经济学博士马红漫文章指出,以税收杠杆调控排污行为,在国外已有了数十年的实践。相比较中国目前收缴排污费的管控措施,征收环境税将更能提高环保监管的效率。据此而言,机动车环境税破题,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作为一个崭新的税种,机动车环保税若要成功推进,还需要全面考虑各种操作细节,以充分彰显其公平性所在。 文章称,环保税的设计原理,就是通过将市场主体的排污成本内化到市场价格之中,最终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根据英国现代经济学家庇古的“社会资源适度配置理论”,当经济主体不必因自身的高消耗、高污染行为承担相应的社会成本时,他们可能会为了追求狭隘的利益最大化而肆意破坏环境,社会总体福利水平和生态效率由此降低。私人的最优安排引致了社会的非最优,这两种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可能非常大,而靠市场本身是无法解决的,只能由政府通过税收杠杆来引导。环境税对污染行为的惩罚性措施,将倒逼企业积极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刺激企业去追求技术创新,以实现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一致性。在全球对环境保护重视程度日渐提高的格局下,庇古的理论研究被付诸实践。西方发达国家从上世纪90年代起开始了“绿色税收”的改革,环境税正式走上前台且效果显着。例如,瑞典自1991年开征硫税以来,石油燃料的硫含量很快就降低到该国法定标准的50%以下,目前瑞典年二氧化硫排放量较税收征收前降低了1.9万吨。 当下,国内各地在环保方面普遍的做法是,通过征收“排污费”刺激企业治理、减排污染的积极性。但事实表明,由于行政权力充斥其中,导致这类经济惩戒手段的主观随意性较强,进而影响了社会环保监管的效率与公平。尽管从2003年开始,排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的管理模式,规避了个别基层环保部门的道德风险,但情况仍不很理想。一方面,征收费率有较大的随意性,环保部门的征收能力、地方政府的支持情况、市场主体的环保意识等都会影响到最终的收费效率。去年8月的国家审计署报告显示,在此前的5年中,环渤海地区的13个城市少征的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达5.78亿元,占应征额的15%。另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擅自将“减免排污费”作为优惠政策推出,以吸引各种投资。如此做法,极大地影响了“排污费”征收的公平性,也凸显了“以费代税”的弊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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