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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受控制 未必能保障正义

http://www.CRNTT.com   2010-07-16 10:49:55  


台湾司法界名声遭受重创
  中评社台北7月16日讯/台湾政治大学政治学研究所博士生、民间司改会“司法改革论文奖助计划”获奖人黄豪圣今天在《中国时报》登出文章“不受控制的司法 未必能保障正义”。作者提出:“‘司法独立’本身并不是一个单向或孤立的宪政价值。相反的,从机制设计的角度来评价,它应该是追求其他价值的一种工具;易言之,就算‘皇后的贞操不容质疑’,司法在某种程度上也有必要对人民或相关民主机制负责,而这一议题在此事件之后已经到了不容后续司改议程再忽略的地步了。”文章内容如下:

  司改十一年,日昨惊爆的资深法官与检察官“共谋”集体收贿情事,看来真是既讽刺却又意寓深远。一方面,此次是连控制裁判入口的检察官都卷入其中,看来如果不赶紧下一帖猛药,“黎明”真不知何时会至;其次,发人深省之处则在于过去司改焦点太过关注司法“独立”的建构,如今在台湾二次民主改革脉络之下,实有必要进行典范转移工程,亟思司法“课责”之急迫性。

  就笔者观察,此事件令人担忧之处并不在于单纯的司法风纪问题,而是当检察官与法官可以共同“联手绑架”司法权时,背后所投射出的制度崩解可能性是最为可怕的。

  对于这个现象,著名的制度经济学者Alchian与Demsetz在一九七○年代就曾以“团队生产”概念来提醒我们。这个概念认为,包括院检互动在内,人类所有的集体行动当中皆存在一种“辨识的问题”;好比两个人共同搬运一项重物,我们很难区别个别行为人在此间的贡献大小与程度。循此,由于监测团体成员贡献比例的成本不等于零,团体成员将有强烈动机在互动过程当中选择“偷懒”策略。进一步说,从信息的角度来看,制度“监督”的迫切性其实肇因于委托“代理关系间,因隐藏行动而导致的逆向选择;及因隐藏信息而产生的道德危机等困境,并因此在交易过程当中必须面临如何进行课责的大难题。

  从这个简单的概念出发,笔者以为,将司法改革局限于司法独立思维通常会遭遇这个困难:容易武断地将司法制度效能不彰的原因,单向地归责于政治力量的干涉。换言之,我们通常会如此假定:只要司法官能享有法制上的身分与职权行使保障,司法改革即可毕其功于一役。然而,这种想法不仅过于片面,亦过于乐观。

  我们必须再深问:一个不受控制的司法权就能完全保障正义或“宪法”价值的实现吗?就美国制宪的发展脉络来看,这样的质疑也曾引发一场著名的联邦与反联邦论双方阵营的辩论。简言之,相对于以麦迪逊等人为首的联邦论者,一七八八年的反联邦份子并不认为司法权在美国“宪法”的设计上系最脆弱的一环。相反的,这些知识分子认为,美国“宪法”其实创设了一个过于独立的司法制度,并忧心如此司法权的行使将仿如脱缰野马:“我们的司法权将有如以下的情况完完全全地呈现‘独立’;它不仅独立于人民,也独立于立法的规范;不仅独立于它的身分,也独立于它的薪俸。更有甚者,它对于己身所造成的错误,没有任何在它之上的权力可以对其纠正…当然,也没有任何权力可以拉它下马。”

  是以,借镜这场重要的历史辩论,“司法独立”本身并不是一个单向或孤立的宪政价值。相反的,从机制设计的角度来评价,它应该是追求其他价值的一种工具;易言之,就算“皇后的贞操不容质疑”,司法在某种程度上也有必要对人民或相关民主机制负责,而这一议题在此事件之后已经到了不容后续司改议程再忽略的地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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