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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使官员知道“人言可畏”

http://www.CRNTT.com   2010-09-06 10:46:30  


 
  更何况,柳明桓“特招门”尚在外界猜测质疑、完全还在“没有证据表明”阶段,外长便先以辞职证清白,让位之后待彻查,这同我们的“打错门”、“警察互殴门”、“香艶日记门”、“豪车门”等诸多的这门那门,从来没有主动辞职事件发生,从来都是不逼到南墙死角,请杨防光盗志删。就不可能有任何责罚甚至道歉出来灭火息怒,这拨乱反正的天网恢恢,差距确实有点大。

  韩国是实行的是西方文官制度,其问责制是一种追究公职官员责任的最基本、最常用的制度,某官员出现失职、渎职并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或者出现个人行为不端、生活丑闻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问题,该官员立即就会出来公开道歉,甚至辞职,情节严重的,还将导致其上司公开道歉或辞职,若该官员是中央政府的内阁要员,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还有可能导致内阁官员总辞职。可以说,西方国家的问责制,是一种对政府内部不正之风或不当行政行为或官员个人生活问题很有杀伤力的铁面无情的制度。

  反观中国,目前尚未形成西方国家那么完善和严厉的问责制度,以致从来都是死猪不怕滚水烫死扛、打死也不辞职的恋栈到底,这源于体制病,一是权力的由上级授予与民众无关,导致官员产生过程的公正性、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受到广泛质疑;居庙堂之高者监督难、利益多,成就了官本位日盛的当下世态。二是出了事之后的上级态度与处置手段,因事件常常会是牵一发动全身的伤筋动骨,有时会被“维稳”那一包膏药胡乱一裹,便整个儿插科打诨和稀泥了。三是,事件处置中的责任官员自身的态度,恋栈是自保的前提,只要扛过这股风头,“前面是个天”,责任官员深知现行问责制的软肋,知道其处罚并无细则规定无法操作,官员对灾难或事件应负怎样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等,规定不明,最多来点无关痛痒的集体负责,责罚徒具形式,对相关责任官员既得利益无任何触动,对同类事件“前腐后继”者无敲山震虎、以儆效尤的功效。

  当然,试图将这种他山之石拿来给国人上课,并由此产生对他国“官员耻感文化令政界节操与诚信生辉”的心灵震荡,或“铁面司法使权贵也无路可逃”的制度景仰,实属一厢情愿。中国目前正着力从自身国情出发,加大从严治政健全问责制度的力度,为此,我们虽不可照搬他国特有的官场文化及致密的法律体系,但也应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声誉的高度,去建立完善行之有效的监管与处罚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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