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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旭东:“官二代”撞人案的符号意义

http://www.CRNTT.com   2010-11-04 08:59:44  


 
  河北大学卷入事件,不止是因为它是事件的发生地点,而且因为媒体纷传它对目击者发出封口令。河北大学面对“负面信息”的做法极为寻常,这是一定的。一所大学,也会如此有失风范,令人失望,但作为一个单位,又哪里不是如此,换一所大学,难道会有所不同吗?

  某种程度上,在封口令中能看到的是一种寻常管治行为,与管治之下人们一般性的恐惧。有负面信息就要封口,这是一般性的管治办法;下封口令就会起作用,则基于受众一般性的恐惧。目击者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词,这是义务。目击者向媒体披露事实,基于良心。

  河北大学即使下封口令,还可能有多种考虑,而未必一定是为肇事者开脱,对“我爸是李刚”作呼应,也可能是不想学校陷入案件中,不想案件复杂化,想“维持正常教学秩序”等等。学校可以管理校园内的行为,目击者可以基于良心的原则而抗辩,也可以基于良心的原则而在校外接受采访,校方若有报复行为,公众舆论将剧烈反应。然而,这些没有发生,发生的是一般性的蛮横管治与一般性的恐惧服从。

  一个官员,因其子的一句“我爸是李刚”而牵连到一个社会事件之中,受到巨细无遗的搜索与审视,一所大学,因其校园发生了一起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被人们由此及彼地谈论,都是正常的。因此,人们举报李刚有五处房产,检举河北大学校长涉嫌抄袭,都不应视为对他们应对“我爸是李刚”事件不当的报复性行为。无论他们如何应对,无阻于事件发生后人们对其所有不端行为的发掘。他们必然受到全面的检视,这不是他们积极、正确的危机公关可以替代,可以收买的。

  官员和权力必须正确应对社会呼声,这不是因为“李刚和河北大学应对不当,后果严重”,而是基于公民和社会应有的权利。否则,我们就会陷入这样的怪圈:那些成功的应对获得了赞美,一时的权宜之计令作恶者逃脱真正的惩罚。长此以往,社会将一次次丧失制度改进的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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