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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税负不会影响外资

http://www.CRNTT.com   2010-12-11 08:55:35  


  中评社北京12月11日讯/自2010年12月1日起,中国政府开始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下统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从此,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实现了统一。

  中国日报发表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研究所研究员杨志勇文章表示,长期以来,中国对外资企业在税收上实行特别优惠的“超国民待遇”,这在特定时期有其特殊的意义。改革开放初期,国内经济环境从总体上看更有利于国有企业,无论在获取银行贷款,还是得到财政补贴等等多个方面上,国有企业都能得到政府的支持。对外资在税收上实行“超国民待遇”,有利于吸引外资,有利于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提出,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各种有利于内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各种优惠条件也逐渐消失。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外资银行的引入、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展,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更多的不是看企业的身份。盈利性国企在获取银行贷款上已基本没有优势而言。外资企业只要在市场上有竞争力,同样能够获得金融支持。随着政企关系的调整,国企也不再能够因为国企身份而得到政府的财政补贴。在其他政策上,国企也没有什么特殊的政策支持。现实中,政府对企业更多的是平等对待。这样,再单独对外资企业实行税收“超国民待遇”,显然不合理。也正因为如此,1994年中国在商品税制上实现了内外资的基本统一,2008年企业所得税制也实现了统一。在此之前,个人所得税制也基本上实现了统一。当然,个人所得税制距离全面的统一税制还有一步之遥。在工资薪金费用减除标准上,外籍个人所得税除了扣除2000元之外,还可以额外扣除附加费用3200元,享受较轻的税负。

  文章认为,税收的“超国民待遇”影响内资企业的发展,尤其不利于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不仅国有企业的政策优势在失去,而且对于从来没有拥有这些优势的民营企业来说,劣势更是明显。况且,民营资本在具体发展中,还经常遭遇政策“玻璃门”。这种局面迫切要求税收待遇的统一,以塑造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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