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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长高调接见专案组的言外之音

http://www.CRNTT.com   2011-02-12 08:44:58  


 
  一、该电信诈骗案的性质定位,其一是特大跨国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其二是新型犯罪。其中“跨国”,当然指的是中国与菲律宾之间的国际犯罪行为,而“跨境”则是指海峡两岸之间的区际犯罪行为。既然是“跨国”,有关的侦查案件行为就是属于主权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司法协作,基于一个中国原则,不具国际人格的台湾方面无权置据。但是,由于案中的一些犯罪嫌疑人(甚至有可能是首犯、主犯)是台湾居民,因而又涉及到海峡两岸之间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不过,由于犯罪发生地并非在台湾,而案件的受害人又并非是台湾人,因而对该案的刑事司法合作,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优先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台湾方面能够争取的,只是在大陆公安部门将全案侦查审结后,根据两岸合作打击犯罪活动协议的精神,将案中具有台湾户籍的嫌犯遣送台湾处理,以至是在大陆的司法机关进行审判之后,才遣送回台湾而已。当然,台湾司法机关可以按照“两岸关系条例”第七十五条“在大陆地区或在大陆船舰、航空器内犯罪,虽在大陆地区曾受处罚,仍得依法处断。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执行”的规定,对这些台籍的犯罪嫌疑人行使司法管辖权。惟在全案侦结之前,台湾方面仍是插不上手。

  而该案的定性——电信诈骗犯罪,是“新型犯罪”对其中一种内容,国际间将之视为有组织犯罪活动,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重点打击对象。中国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国家,必须承担和履行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中的责任和义务。

  实际上,近年来国际形势正在发生复杂而深刻的变化,不确定因素有所增加,地区安全与稳定面临着严峻威胁与挑战,特别是跨国有组织犯罪,包括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日益突出。新型犯罪不断滋长,腐败犯罪、洗钱犯罪、走私毒品犯罪等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公害。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是各国人民的共同心声,也是各国警方和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中国一直重视解决犯罪问题,通过制定和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加大预防和惩治犯罪的力度,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和谐。中国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多个国际公约的成员国。中国一贯重视国际司法合作,已与四十八个国家签订了七十二项司法协助条约和合作协定,与二十四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还参加了二十五项含有国际司法合作内容的多边国际公约。在平等协商、互信互利、务实高效的原则指导下,中国警方及司法机关同各国警方及检察机关一起,共同构筑有效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和腐败犯罪的执法网路,更加有力打击犯罪。在此背景之下,大陆警方将该宗跨国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涉案人员押回中国处理,就是履行自己的国际责任,台湾方面没有说三道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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