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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该不该被判死刑 | |
http://www.CRNTT.com 2011-03-30 10:10:06 |
■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药家鑫或许难逃一死 “自首”属实但未必有用 药家鑫在被调查和询问之后的“自首”情节,虽然遭到民意的普遍诟病,但还是得到了公诉人和法院的认可。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即使已经被司法机关发觉,只要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都构成自首。药家鑫涉嫌杀人逃逸以后,虽然并没有在案发当天(10月21号)去公安机关自首,而是被公安机关询问调查以后,才在10月23号被父母送到公安机关,但根据上述规定,药家鑫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投案,仍然构成自首而不是认罪。 不过,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是应当和必须,即使法院没有做出从轻的判罚,在量刑上仍然是合理的。 杀人情节显然符合死刑范围 律师为药家鑫做的“激情杀人”辩护激起了一片骂声。激情杀人又叫激愤杀人,一般与被害者本身的过失行为,或其对犯罪者的挑逗,激怒有关。而从目前看来,被害人张妙唯一可能激怒嫌犯药家鑫的动作是被车撞倒以后记了他的车牌号,药家鑫涉嫌杀人确实是临时起意,但称为激情杀人显然极为牵强。 而嫌犯的杀人动机也并非被对方激怒,而是因为觉得“农民难缠”,有可能会被讹诈。嫌犯药家鑫的连续八刀,分别刺中受害人前胸,手臂,后背,也就是说在受害人用手格挡,以及为逃避攻击而挣扎着转过身去的过程中,他却毫不同情,而是不依不饶的连续捅刀子,不可谓不是“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临时起意杀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这仍然符合我国法律和司法惯例中对死刑的判决条件。 “压力巨大”,“性格缺陷”难构成减刑理由 在对药家鑫的辩护中,辩方多次强调其从小背负了父母的殷切期望,因此“压力巨大”,而且还有自杀经历。总之是要强调药家鑫的心理健康存在问题,但这也同样难以成为减刑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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