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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减税应与税制改革相结合 | |
http://www.CRNTT.com 2012-01-05 08:16:53 |
中国证券报发表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马涛文章表示,在中国减税不是一个简单的总量问题,而是一个结构性问题。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确立了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但实际运行中,流转税收入在税收收入总额中所占比重高达约70%,所得税的比重仅占20%左右。“双主体”税制实际上是“跛足税制”。在中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下,可归入流转税的税种主要有三个: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其中,增值税收入占比最大,2010年是全部税收收入的39.5%;消费税和营业税的收入占比,则分别为9.9%和14.4%。考虑到减税的效果,减税应重点考虑这几个主要税种。增值税扩围全面推开后,增值税收入所占份额会升至50%以上,结构性减税的主要对象,显然应当锁定于增值税。 增值税扩围试点方案已经公布,营业税终归要被增值税“吃掉”,这一趋势不可逆转。目前,中国的工业和商业企业征收增值税,服务业征收营业税,两者不交叉。营业税的三大征税对象为服务业、不动产以及无形资产。营业税是按企业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全额征税,但像金融、保险、信托理财、物流等服务行业中间环节特别多,每一道环节都征营业税,造成重复征税,导致服务企业税负太高。并且,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并存,之间大部分不能相互抵扣,也造成税负偏高。 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增值税扩围解决了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将积极推动第三产业加快发展。 文章分析,但增值税扩围面临的利益调整很多,涉及到重新确定服务业扩围后的增值税率、扩围后原实行增值税行业的税率、扩围后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比例等,尤其会对地方税收收入造成一定冲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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