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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作人手稿能被拍卖吗

http://www.CRNTT.com   2012-05-15 11:14:27  


近日上拍的由周作人撰书、鲁迅批校的《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手稿。据悉估价70万元。
  中评社北京5月15日讯/近日,周作人手稿在拍卖会上现身。周作人之孙周吉宜称,该手稿为“文革”抄家时丢失物品,已向拍卖公司寄送律师函,要求停拍,物归原主。拍卖公司则认为其所有权证明不足。那么,周作人的手稿到底能不能被拍卖?四川在线日前登载王学进的文章“周作人手稿能被拍卖吗”:

  由周作人撰书、鲁迅批校的《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手稿,在正在预展的嘉德2012春季拍卖会上现身,并将被拍卖。周作人之孙周吉宜获悉此消息后,向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寄送律师函,要求停拍、物归原主。据律师函显示,手稿系“文革”抄家时丢失。对此,拍卖公司表示,周家未能提供对手稿的确权证明,无法撤拍。(5月10日《新京报》) 

  周吉宜的要求合情合理,作为周作人的孙子对《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的手稿拥有无可争辩的所有权。正如律师函指出的那样,周作人逝世后,其手稿所有权由包括周吉宜在内的其继承人继承。未经周吉宜及其他继承人同意,任何对手稿处分的行为均为侵害财产所有权行为。可拍卖公司蛮不讲理,竟然以周家未能提供对手稿的确权证明也即抄家清单拒绝撤拍。拍卖公司也太无知了,在当时的情况下,失去理性的红卫兵会向主人出示抄家清单吗?这分明是在耍赖嘛! 

  除非拍卖公司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该手稿不是周作人所撰、鲁迅所校,而是赝品,则有理由拒绝撤拍。这得由专家鉴定,亲属认定后才能作数。但从目前情形看,该手稿当属海内孤本,还未发现有冒牌抄本问世。在没经由专家鉴定的情况下,最有力的证据当来自亲属的说法。据周吉宜自述,抄家那会儿,他见过该手稿,对照现在报纸登出的手稿照片后,认为与记忆中的一样,所以可确定该手稿为真。这样,按照《继承法》第二章规定,周吉宜拥有手稿的继承权。 

  拍卖公司在不能对手稿证伪的情况下,就得无条件承认该手稿属于周家后代。但拍卖公司会承认手稿是冒牌货吗?或者真的敢将冒牌货拿来当众拍卖吗?

  拍卖公司之所以敢耍赖,也许基于这样的认知:周作人是汉奸,其财产不受法律保护,拍卖公司有权拍卖其作品。——顺说一句,众多网友在跟帖中也表达了类似观点,认可拍卖公司的行为。错了,周作人是汉奸不错,但我们要一分为二去评价一个人,综观其一生,功过分明,早年投身新文化运动,与其乃兄鲁迅一道充当了新文化运动的主将,为中国的新文化运动做出了重大贡献。而这部手稿是其1918年4月在北京大学发表的著名演讲稿,虽说评述的是日本文学,但并无汉奸言论,手稿本身无原罪,因此,其应该作为周家的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在辨清手稿归属后,我很自然地想到一个问题,即抄家物资的归属问题。少年时,笔者亲眼看到过红卫兵在我家抄家时的景象。红卫兵在我家掘地三尺,翻箱倒柜,凡是值钱的东西均被洗劫一空。四十多年过去,至今没见有抄家物资归还。据不完全统计,从66年6月至10月初,全国红卫兵收缴的现金、存款和公债券就达428亿元,黄金118.8万余两、古董1000多万件。(2008年第1期《文史精华》)战果极其辉煌!那么,这些巨大的财富又到哪里去了呢?不得而知,至今还是笔糊涂账。 

  《物权法》已经颁行5年,有一点可以肯定,就像周作人手稿的所有权属于其后代一样,当年被红卫兵抄去的物资均属公民所有,任何人无权侵占。怎么处置抄家物资?我查到了1967年6月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处理红卫兵抄家物资的几项规定,1968年2月下发的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红卫兵查抄财物、房地产处理的通知,发现这些规定严重违反《宪法》和《物权法》。鉴于当时的中央被林彪、四人帮把持,无法无天,作出侵害公民财产权的规定并不奇怪。现在的问题是,抄家物资作为一大文革遗留问题,该怎么处置?需要中央作出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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