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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世界:虐童毒瘤 怎样切除

http://www.CRNTT.com   2012-10-26 11:13:46  


 
  根据儿童被虐待的严重程度,确定是否需要将孩子安置到紧急保护监护机构及启动终止父母权利程序

  任何一个公民都可通过报告事件的方式,向地方法律执行机构或社会服务机构发起对孩子虐待或忽视的调查,根据怀疑虐待的严重程度,如果认为儿童处于进一步的虐待或忽视的实质性危险中,孩子会从家庭迁出被安置到紧急保护监护机构(emergency protective custody) , 一般是儿童庇护所。如果孩子不可能再回到父母的监护,则终止父母权利(terminate the parents’rights)的程序会启动。在审理程序中,法官将根据儿童的年龄,决定将儿童安置在永久性收养家庭的监护中或者允许儿童离开父母独立生活。将孩子从虐待家庭中迁出,目的在于保护孩子。

  非法抛弃或遗弃不足2岁的儿童,以致该儿童的生命受危害,在香港即属犯罪最高可处监禁10年

  根据现行法例,虐儿个案的施虐者会被指控什么罪行?在香港社会福利署编制的《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二零零七年修订版》保护及虐待儿童条例适用范围的常见问题中有这样的回答,虐儿行为的形式层出不穷,现时并无任何特定条例是关于虐儿罪行的。当局会视乎虐儿的行为及情况,检控虐儿个案的施虐者。

  例如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 26条:任何人非法抛弃或遗弃不足2岁的儿童,以致该儿童的生命受危害,或以致该儿童的健康蒙受或相当可能蒙受永久损害,即属犯罪─(a) 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监禁10年;或(b) 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监禁3年。

  对不满16岁的儿童或少年施虐,致其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在香港可处监禁10年的定罪
  
  或者《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 27条:(1) 任何超过16岁而对不足该年岁的任何儿童或少年人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责任的人,如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该儿童或少年人,或导致、促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其方式相当可能导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包括视力、听觉的损害或丧失,肢体、身体器官的伤损残缺,或精神错乱),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a) 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监禁10年;或 (由1950年第22号附表修订;由1995年第68号第51条修订)(b) 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监禁3年。 

  在美国有亚裔移民因打自己小孩,导致小孩被送交儿童收养机构,自己被捕关押需交保释金才能获释

  《圣荷西水星报》(San Jose Mercury News)曾报道,在斯坦福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的华裔物理学家王苏文(译音:Suwen Wang)和他妻子夏洛特傅(Charlotte Fu)在内布拉斯州开车途中因“殴打”自己小孩,被目击者发现报警吃官司。王和傅双双被捕关押,在每人支付250美元保释金后获释,他们的儿女也被当局送到监护机构看管超过一个月。而《纽约时报》也曾报道,纽约市皇后区一位华裔妇女因8岁儿子未做作业,就用扫把将其打得青一块紫一块,老师了解情况后向纽约市儿童服务管理局进行了举报。警察当天晚上就来到妇女家中,将其三个孩子全部带走,并送交儿童收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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