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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出书何以成为非法经营?

http://www.CRNTT.com   2012-11-12 14:13:28  


著名环保人士刘福堂因“非法出版”《天地良心》 可能面临5年以上徒刑。
  中评社北京11月12日讯/日前,著名环保人士刘福堂非法经营案昨日上午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开庭。检方指控,刘福堂非法出版环保话题的图书,并销售或赠与,扰乱市场秩序。如果检方指控的罪名成立,按照《刑法》规定,刘福堂将面临5年以上徒刑。刘福堂辩护律师则称,检方并未提供刘福堂涉案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证据,予以行政处罚足以惩戒,并不构成犯罪。

  刘福堂私自出版环保话题的图书究竟是否构成犯罪?华声在线日前登载王晓民的文章“私自出书何以成为非法经营?”:

  作为中国特有的刑法罪名,非法经营罪前身是投机倒把罪。1997年投机倒把罪废除,但仍将非法从事暂时还不能放开、国家禁止或者限制经营的行为定为非法经营罪。根据对非法经营罪的理解,书刊出版行为构成非法经营行为必须严重扰乱了出版行业的市场秩序,造成了出版行业的混乱。

  随着网络、印刷等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以及出版业的改革和放开,个人编辑、印发书刊等私自出书行为日益变得轻松与方便。但个人承担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增多,稍不注意就有可能被诉以非法经营犯罪,刘福堂“非法出书”案就是其中一例。

  私自出书成为非法经营犯罪,其直接的司法依据是1998年12月2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1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1条至第10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3款规定(经过1999年刑法修正,现为第225条第4款)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从司法解释的字面意思来看,私自出书构成非法经营犯罪的前提是该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与刑法第225条第4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似乎并不矛盾。然而,仔细推敲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及私自出书的行为性质,就会发现私自出书行为事实上很难构成非法经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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