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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名家作品海外流通 真能保护中国文化遗产?

http://www.CRNTT.com   2013-03-22 14:15:53  


 
相关链接 中国艺术品市场相关规章条例(部分)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艺术品市场起步较晚,一般被认为兴起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然其发展之迅猛远远超乎人们的预料。

  在规范中国艺术品市场的过程中,法规条例一直扮演着重要且积极的角色,却也一直在摸着石头过河,频频为艺术品市场中出现的造假、知假拍假、鉴假等乱象伤透脑筋。据不完全统计,自1961年建国后第一部综合性文物法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出台起,对中国艺术品市场起到指导、监管作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总共出台不下100部,更有不计其数的地方性法规,发布或修订的频率均在逐渐增加。它们不断给市场带来新的动力,同时也不断显出力不从心之处:驶入“快车道”的中国艺术品市场总是试图在法规条例的缝隙中肆意生长,将其陷入被动的境地。

■《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建国后最早实施的综合性文物法规,1961年3月4日至1982年11月19日实施。

  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都由国家保护,不得破坏和擅自运往国外。各级人民委员会对于所辖境内的文物负有保护责任。一切现在地下遗存的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

■《文物保护法》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规。1982年11月审议通过,最近的一次修改在2007年12月。

  文物保护法规定,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的文物藏品禁止出卖。这些单位进行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必须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级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文物。私人收藏的不得私下买卖,私人收藏的文物只能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拍卖法》

  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1997年1月1日起实施,最近的一次修改在2004年8月28日。

  拍卖法的出台,对我国拍卖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对促进商品流通将起着重要的作用。虽然拍卖法中有关文物拍卖的条款规定的并不详尽,但是有关“文物拍卖”的规定却使文物拍卖机构及其经营活动真正具有了合法地位。

  拍卖法规定了设立文物拍卖企业的条件,即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文物拍卖的规范管理,保护祖国历史文化遗产,根据《文物保护法》、《拍卖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对文物拍卖的程序和要求做了进一步的规定。2003年7月14日起实施。

  至此,文物艺术品拍卖公司历经10年摸索,成功地写入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取得了合法的地位,对发展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发挥了极大的政策支撑。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

  为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防止珍贵文物流失,根据《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标准。2007年6月5日起实施。

  标准以1949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在2001年1月15日起实施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修改而成,今年3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对违反发布拍卖公告、展示拍卖标的等有关规定的危害性较轻的行为,及对未按规定备案、损害他人商誉等行为,作出“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增加了“具备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受理拍卖活动的备案材料”的倡导性规定,删掉了身份证明复印件备案规定。

  来源:2013年03月22日09:56 文汇报 范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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