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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物造假调查(续) | |
http://www.CRNTT.com 2013-06-21 14:45:20 |
走经验与科学结合的道路 目前,民间陶瓷检测鉴定机构使用的数据库主要由《中国科学技术史陶瓷卷》中500多个古瓷器样本和国博馆藏品的数据所组成,没有明确统一的参考标准,数据没有合理的波动范围,关键是缺乏必须的微量成分数据,同样一件艺术品,这些不同的民间科学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很可能不一样。 “这些民间检测鉴定机构不严谨的检测,亵渎了科学的严谨和严肃性,让藏家逐渐以为科学的检测也不靠谱,文物市场的混乱由此越演越烈。”冯松林说。 曾有一位景德镇高仿商自信地对冯松林说:“瓷器的化学组成我都能仿得一模一样!”冯松林解释说:“你做不了,主量成分可以仿,但微量做不了。百万分之几的含量,十万分之几的含量是难以仿制的,如果真品的某种微量元素相对来说高,现代原料比较低,那还好办,只要将微量元素逐一加进去。但反过来不行,原来比较低,现代原料的某些微量元素含量比较高,你就很难减到符合要求。” 在建立准数据库的研究工作中,核考古组还顺便做了仿品数据库。“艺术品拿来测试,跟仿品数据库一对上号了就是假的。从2005年开始积累仿品数据库。本来不是有意识去做,但仿品多了以后,就收集了各种仿品特征。”冯松林说。 与“眼学”相比,科学鉴定本来应该有巨大优势,但是目前国内几家有数据库的研究机构各自为阵,数据库标准不统一,数据库信息不共享,而且这些有科研能力的鉴定机构往往都盯着官窑名窑做重复性工作,浪费资源和人才,也很难在一定时期内有效遏制赝品的存在。 另一方面,自然科学的鉴定办法也有缺陷。通过材料材质、化学成分含量、老化痕迹等来确定真伪是技术手段,至于艺术品的文化内涵则需要人文科学的专家来确定的,“没办法量化的东西我们就没法弄,所以‘眼学’不可能被淘汰,未来的发展肯定是和科学相结合。我们国家鉴定人才培养也最好是文理兼有的专业,既有陶瓷考古的知识,又有自然科学的知识。”冯松林说。 可否对“私生子”施行“特赦” 潜心研究中国文物市场多年,吴树一直呼吁的治理办法是修法建制。“要想治理好这个市场,必须从根本上下手。”吴树说。 《文物法》保护不了文物。据吴树介绍,当前我国急需得到保护的文物是通过“三盗”(盗墓、盗捞、盗窃)流失的“文物私生子”。这些文物数量特别巨大,而且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具备历史久远、工艺精湛、科研价值高等特点,堪称国之瑰宝。它们的去向很明晰---一部分走私出境,流失到国外文博机构和私人藏家手里。剩下的则失散于民间,或鱼目混珠,掺进大量文物赝品中,在市场里非法交易,或被收藏爱好者“非法”私藏。 “更要命的是,这些‘文物私生子’就算被羁留境内,由于藏家和商家缺少专业常识,天天都有毁坏现象发生。”吴树建议大胆采取怀柔政策设法让这些“文物私生子”浮出水面,然后进行适当的保护,继续“藏宝于民”。 所谓的“怀柔”政策,用《文物法》起草人谢辰生先生的话讲:就是“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文物私生子’施行‘特赦’,允许在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 吴树建议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指定时间段,对这些物品免费鉴定、登记造册,在依法明晰国家产权的前提下,允许收藏者在国家指定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进行交易或继续收藏。 “这种办法有如房地产产权归属一样,土地是国家所有,房屋使用权和交易权归个人。但市场放开了,就必须下大力气封堵‘文物私生子’的源头,以最严厉的手段打击‘三盗’(盗墓、打捞、盗窃)行为。现有的打击力度轻,甚至在部分地区,部分执法者与‘三盗’分子勾结犯案的现象屡有发生。”吴树说。 《拍卖法》也有问题。 “目前文物拍卖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一些拍卖企业滥用或误读《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为赝品大开绿灯,这一条必须取消,还要加大对专家虚假鉴定、卖方知假卖假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据吴树调查,目前没有几个国家有专门的《拍卖法》,拍卖行的交易行为归属相关商品法,出了问题惩治严厉。“如在美国制售假画如同制售美钞同等治罪,在韩国如果文物仿制品不标注制作人就不准上市。” “修法之外还要建制,建立一个完整的文物鉴定体系,最大限度地将各种科学手段引入鉴定机制,然后分级建立服务民间收藏和文物交易市场的鉴定机构。这些机构可以效仿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运作模式,对交易市场出现的纠纷案件进行分级仲裁。专家鉴定文物,可以参考公立医院的医生待遇,无论鉴品真伪,实行计件奖金,证书有如医生开诊断书,与个人利益脱钩。这样做了,即便不能彻底肃清鉴定业的腐败现象,但‘看钱断真假’的概率肯定会少了许多。”吴树说,“只有修法建制,才能肃清中国文物市场乱象。”(全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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