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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同性婚姻合法化看美国社会的巨大进步 | |
http://www.CRNTT.com 2013-07-05 09:51:45 |
从这段描述,读者也许可以了解婚姻权利对于同性恋者何以如此重要。事实上,把婚姻定义为“一男一女”的确属于一部分人的信仰,对传统婚姻和家庭的定义是许多人据以决断自己人生道路的伦理和道德原则。但在“政教分离”的原则下,假如任由这样的信仰决定法律,假如对于信仰和价值观的垄断导致一部分人成为二等公民—比如,同性婚姻下的个人没有异性夫妇的联邦社保、休假,同性恋军人的配偶无法享受军人家属福利—最高法院9人法官中的多数就会毫不犹豫地出手制止。 由于两项裁决涉及联邦与州的关系、平等权利以及正当程序等一系列因素,而最高法院中保守派法官又占多数,对于同性恋平权团体,这是一项来之不易的胜利。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美国民众倾向支持同性婚姻(CNN调查由2007年的40%上升为2013年的53%),但纵观最高法院历史,大法官们的裁决很难说是随民意变化来翻动的—既受意识形态的影响(此次裁决公布后《纽约时报》调查显示,2/3受访者认为大法官过于受个人政治观点左右),也要考虑社会氛围的变动,既要考虑判案先例和司法连续性,也要考虑宪法法院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位置和作用。 举例来说,此次投票赞成推翻《婚姻保护法》并撰写多数意见的肯尼迪法官是保守主义者、虔诚的天主教徒,谨奉教规。但整整10年前的2003年6月26日,他作为劳伦斯诉德克萨斯案中的关键票,裁定“禁止同性性行为”的州法律违宪,并指出“人们不能单凭内心信仰,就认为宪法应该指引所有人的行为”。这显示,司法理念仍是法官决断最重要的依据。 同样,持自由派观点的金斯伯格法官被誉为美国司法界女权运动的先驱,一生为妇女的法律平等权利而奋斗。但是,她并不认同1970年代最高法院赋予妇女堕胎权利的罗伊诉韦德案中的某些理论,也不认为在联邦层面试图一次性解决妇女堕胎的相关法律问题是对待文化争议的最佳方案—金斯伯格认为,正是因为罗伊案不是一个一个州打官司,而是一次性打到了最高法院,导致了那些反对宪法赋予妇女选择堕胎权利的力量迅速集结和反扑,让妇女取得的法律权利出现反覆甚至倒退。因此,对于持进步主义观点的社会运动来说,打官司是手段不是目的,要在争取弱势群体平权事业上取得突破,自下而上的教育、动员、倡导、抗争是运动的最主要手段,草根团体和个人依然是最主要的争取权利主体。 在我看来,美国最高法院此次作出有利同性婚姻平权的判决,反映的是美国社会的巨大进步,它反映了自下而上的公民运动与精英(尤其是司法精英)观点的良性互动,稳定的司法体系对于敏感社会议题的小心处理,最主要的,在现有民主制度设计中,如何防止多数人(此案中是作为霸权的异性恋观点)的暴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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