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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光耀预嘱看安乐死

http://www.CRNTT.com   2013-08-12 11:19:12  


 
  中国一些先行者推广的通过“生前预嘱”来实现个人对死亡方式的选择是,在人们健康或意识清楚时签署一个文件,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自己需要或不需要哪种医疗护理。而选择不需要继续治疗就是一种选择,也即意味着选择被动安乐死。不过,既然安乐死在中国目前阻力较大,换一个名词或字眼,也许能达到推动立法和促使社会完成一种变革,让自由选择死亡不再是一件难事或不可能的事。

“生前预嘱”应有科学设计

  另一方面,以“生前预嘱”来推广尊严死还需要传播一些科学知识,让人们了解死亡。尊严死的目的之一是尊重人的选择,并且让人在最后的时刻不会产生极度痛苦,而是以平和、安详,甚至舒适的方式迎接死亡,因此“生前预嘱”只是让人们选择在患不可挽救的重病时放弃治疗是不够的。因为,在生命的最后时刻,病患者遭受的最大磨难就是身体上极度的痛苦。而放弃所有治疗的等待死亡并非尊严死,相反很有可能是很痛苦地死亡,只是此时有的病人已经不能说活,无法表达自己的痛苦和需要减轻痛苦的意思。

  因此,“生前预嘱”应当有科学的设计,让人们了解和知道临死前会有什么心理和生理反应,需要也应当可以在不维持治疗的情况下,保留其维持尊严死亡的条件,如可以给予必要的止痛剂或镇静剂,但并非是致死的剂量,否则就是主动安乐死,从而让立下“生前预嘱”的人真正实现尊严死,安详地走完人生的旅程。

  当然,如果在中国推行尊严死,绕不过的是立法,而且,即便是立法后,在具体的执行上也有一些问题,需要更为详尽的实施细则来指导。因为,如果尊严死不体现在法律上,就有可能成为新的家庭和社会矛盾的重大触发点。例如,当一个人立下“生前预嘱”,提出在重病或生命的最后时刻不救治,但又没有法律保障时,是按民法的遗嘱条文执行,还是按当事人的预嘱执行。在这个时候,如果受到家属的干预,则医护人员的执行就有困难。如果按家属的意见办,则有违当事人的意愿;如不按家属的意见办,则医护人员很有可能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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