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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的“社会抚养费” | |
http://www.CRNTT.com 2013-09-05 11:05:41 |
■ 难以服众的收费理由——到底是谁抚养孩子? 所谓“社会抚养费”者,我们更为熟悉它的前两个名字,上世纪80年代初期被它称为“超生罚款”,1994年改名叫“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统一定名为社会抚养费,2002年9月1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正式开始实施。 那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是什么?2002年,国家计生委新闻发言人江亦曼给出的解释是:“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这样的收费理由,着实难以让人心服口服。 湛江市的英语翻译何亚福曾专门写了一篇《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建议》,文中他连提十大质疑:难道超生婴儿所使用的“社会公共资源”是社会免费提供的吗?丁克家庭连一个孩子也没有,为国家节省下的那部分“社会抚养费”,国家是否应该返还?农村家庭有一儿一女,先生女后生儿,就不算“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但先生儿子后生女儿,为何就“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投资者报》助理总编辑勾新雨也曾一针见血地指出:“社会抚养费本身的理由就不成立,中国又不是像北欧那样的高福利国家,甚至不像俄罗斯等国家,对小孩都有奶粉等补助,中国的小孩绝大部分都是家庭自己承担抚养支出的,政府既没有尽到社会抚养的义务,社会抚养费又从何而来。” 何况,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并非仅限超生者,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未经审批再生育、不够间隔期再生育等行为,也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然而实际上,这些程序违法的生育并未导致实际生育数量增多,也没有带来社会投入的增加”,有基层计生工作人员如是说。 有关部门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或许应扪心自问下:这个社会到底抚养了普通民众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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