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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能为民企走出去做什么

http://www.CRNTT.com   2013-09-22 08:23:14  


 
  一、审批程序较繁琐。

  根据中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仅需进行网上备案,商务部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只要材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即可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但是,对于民营企业则采取更为严格的核准制。

  其次,大部分的境外投资项目还需经过发改委审批。法律规定,境内企业需要在境外竞标之前向发改委提交信息报告。在信息报告获得确认后,方可进行对外谈判签约,提出约束性报价及投标。实践中,境内企业通常要花费数月时间来获得发改委的确认。这无疑束缚住了企业,当存在多个竞争收购方时,国内企业将无法迅速完成交易,往往遭遇核准时间与项目签约时间难以协调的尴尬局面。

  二、外汇出境限制较多。

  对于境外投资中最主要的外汇管理问题,目前分为汇出前期费用的核准和外汇登记证与外汇汇出的核准两方面。对于前者,法律规定境外投资的前期费用的汇出,一般不得超过境内企业申请的境外投资总额的15%,且必须与境外投资直接相关,只能用于诸如交易保证金支付、场地租赁、人员及中介机构聘用等有限目的;对于后者,法律要求境内企业分期汇出的,每次汇出均需外汇汇出核准,欲开立境外银行账户的,也应当取得外汇部门的批准。

  三、境外并购贷款安排困难。

  境内企业所需的并购资金通常包括企业的自有资金,或是银行借款,这在境外并购中尤为重要。境外的卖方一般在交易初始就会要求境内的买方提供证明其有足够能力进行收购的资金证明。目前,很多企业选择利用香港作为中转取得并购贷款。但直接从中国内地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难度却非常高。这促使一部分民营企业转而以高出法定利率许多的代价从黑市拆借资金,这种融资方式不仅成本高,风险大,也极大损害了国内的金融安全。

  四、境外投资的税法障碍。

  传统的境外投资方式往往通过母公司在第三国或地区设立的中间控股公司,间接向东道国新设或并购企业。这种间接投资的模式主要优点在于,可以充分利用各个国家及地区间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以达到优化税负的效果。拿欧盟来讲,根据《欧盟母子公司指导意见》的规定,如果母子公司均设立在欧盟成员国,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母公司获得的从子公司分配的股息可以免于缴纳预提所得税。

  但是,目前这种投资方式正遭受中国税法的严峻考验。2009年起,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等多项文件。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的中间公司有可能被视为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法人,从而无法通过在中间公司留存收益来实现税收递延的效果。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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