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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初中生有悖法律精神 | |
http://www.CRNTT.com 2013-09-22 11:09:06 |
长江日报:审慎处理初中生涉谣 2013年09月22日07:57来源:汉网-长江日报 □ 本报评论员 付小为 9月17日,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警方对该县初中生杨某采取了刑事拘留。原因是前者散布谣言、煽动群众游行,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给警方在处理高某非正常死亡一案过程中带来极大被动,造成恶劣影响,警方据此依法对杨某涉嫌寻衅滋事立案侦查。 由于涉及刑拘未成年人,这一事件很快受到外界关注,当地政府、公安局也多次以通报形式,对外公布和厘清相应情况。不过,争论并未因此平息。杨某的父亲强调,在杨某发布消息之前,县城许多居民就在传播相关消息,杨某并非始作俑者。所谓“煽动游行”,也必须有杨某作为游行组织者的证据。 以已经公开的信息来看,双方观点各有偏重,个中情况尚不甚明了。但当地警方表现出的重视,甚至说紧张是显而易见的。 得到证实的是,杨某与死者高某并无亲属关系。也就是说,杨某在网上发表的言论,不是基于某种利害关系。进一步看,这些被警方界定为谣言的言论,与一些公共事件中混杂的各种传言相似,都是从质疑和不信任开始的,难觅源头散布四处的猜测流言。很多参与传播,甚至采取具体行动的个人,都与事件中心人物没有太多关联。一个值得关注的情况是,这些倡议者或参与者存在一定低龄化的趋势。从这个角度上,张家川警方的高度重视不是全无根据。 然而,造谣毕竟与杀人、放火、抢劫等有着强暴力性和显着危害性的行为有所区别。对于谣言的危害性,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比照一定程度的危害结果作出判断。尤其是当相应刑责适用于一个初中生身上时,前述犯罪行为界定当更为审慎,证据链条完整,逻辑清晰准确。当下之所以众议难平,恰恰在对造谣危害性的两重认识。 站在警方的立场,制造、传播谣言,特别是带有煽动性言论的谣言,其行为本身就格外敏感,需要受到高度重视,并且有予以刑事追责的必要。这种态度不是针对哪一个体或特定人群,而是指向行为属性。从这个层面来说,在警方眼里,刑拘杨某的重点不在杨某是不是初中生。可民众的认知正好相反,就这一事件而言,人们可能更关心将刑责施加于一个初中生也就是一个孩子身上恰不恰当、合不合适。这种认知仅仅出于最通俗的常识判断,即一个初中生在网上写几句话,社会危害性有多大? 张家川方面发布了多篇通稿,说明其对问题的重视,但没能弥合两方在核心问题上的认识鸿沟。外界看到的,只是惩治谣言,刑拘初中生的手段之重。至于那些言论的切实危害性,行为与结果的因果联系,乃至事件的来龙去脉,各种确凿证据、对应的法律条文依据,人们没有看到,至少没有公开理清。以至于到目前摆在公众面前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以及碎片化的事实。 维护社会正常运转,有必要打击有着较大社会危害性的谣言,但必须注意其中涉及的,从信息公开、法律依据,到对谣言危害性、边界把握等各方面的问题。最重要的是,治理谣言作为保障社会秩序,不能因其过程中出现的信息不充分、理据不充足,影响到人们对权力公信力的评价。在这个意义上,对杨某的处理,不仅关系到一个初中生的个人命运,在更大范畴下,也涉及权力公信、法律公正、社会公平,务必审慎客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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