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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被判10年冤吗

http://www.CRNTT.com   2013-09-27 10:02:24  


 
  被害人设局敲诈的说法不成立

  杨某在事发后,想从李天一等人那里要求一大笔钱(50万)是无疑的,但说事发前就想着设局敲诈,则不能成立。这是因为:

  第一,如果杨某想做局,那她在路上为何提出下车离开,还不惜用脚踹司机的行为大闹着要离开,如果李天一们就此放她走了她还怎么完成计划?

  第二,如果杨某是奔着敲诈50万去的,那么她首要的任务是形成被强奸的假象,而不是去收起那2000元“嫖资”,给自己留下卖淫的口实。

  被告人张某某的律师赵运恒对设局敲诈的说法反问道:“雷政富中了‘仙人跳’,是他在房间里被女方打了,然后马上被敲诈了;李某某中了‘仙人跳’,却是把女方给打了,也没有人当场来救女方并实施敲诈。莫非你们比酒吧高明,能设计出让李某某殴打被害人的圈套情节?”

李天一的罪行倒是可以确立

  求欢遭拒后,侵害色情或准色情场所女性的案件其实很常见

  李天一案的性质其实不特别。色情或准色情场所的女性、包括卖淫女不愿提供性服务不鲜见。而嫖客遭拒后非常容易侵害拒绝其的女性服务人员,这是因为:1、嫖客有求欢的预期,遭拒后克制不住欲望容易动强;2、嫖客认为“你就是干这个的”,不该拒绝我,因而对拒绝很生气;3、这种场所的女性是弱势群体,嫖客胆量自然大几分。

  比如,2004年的岳阳,有龙某等4人在街道吃宵夜喝酒,晚上11点多,4人来到一个卖淫场所准备嫖娼,但被卖淫女李某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众人觉得很没面子,就对卖淫女李某和老板易某进行殴打,还逼他们下跪,随后众人对李实施轮奸。2005年的四川,杨某在获知高考上线后,邀约了两同伴找小姐包夜,小姐出台后发现是3人,遂提出拒绝,结果被胁迫与3人发生性关系。今年7月安徽宿州刚宣判了一个案子,程某等人在KTV唱歌,期间程某将陪唱女张某某强行拉到卫生间进行猥亵,在张某某的强烈反抗下,程某更进一步将张某某强奸。程某的理由竟然是认为陪唱女都不是“好东西”,就不顾反抗将其强奸。这方面最有名的案例,当然就是邓玉娇刺官案。

  所以,李天一案没有所谓的“扑朔迷离”。花空心思强调杨某的身份和卖淫意图,不是让案件显得更复杂,而恰恰是让案件显得更寻常。设想一下,如果杨某没有酒吧女的身份、没有释放可能卖淫的讯号,她就是李天一们的一位女同学,我们反而该吃惊李天一们怎这么色胆包天;而杨有这样的身份和释放过信号,反倒让人容易理解李天一们为何敢于殴打和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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