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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达林:冀中星被打立案的四个疑问

http://www.CRNTT.com   2013-10-23 11:53:45  


10月15日,被告人冀中星在法庭上。
  中评社北京10月23日讯/2013年7月20日,称2005年被东莞“恶治安员”殴打致终生残废的山东农民冀中星在北京首都机场T3航站楼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本人重伤,一他人轻伤。之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爆炸罪对冀中星依法提起公诉,并于2013年10月15日一审宣判,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6年。

  而在“7.20”首都机场爆炸案发生2个月后,冀中星东莞被打致残案终于获得立案。此前,冀中星在被打残后的8年时间内,通过上访、诉讼及在道路上燃放鞭炮等多种方式向政府等部门反映诉求,均未得到解决。

  就此京华时报今天登载文章指出,冀中星东莞被打致残案终于立案至少已将之前执法机关的不作为全部纳入合法性疑问之中,那就是:当初警方为何不立案,其理由是什么?警方当初又为何要给冀中星10万元救助金?为何检察机关没有依法进行监督?为何法院没有提供及时的司法救济?

傅达林:冀中星被打立案的四个疑问

  2013年10月23日07:13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傅达林   

  在“7.20”首都机场爆炸案发生2个月后,冀中星东莞被打致残案终于获得立案,日前警方确认该案已于9月份在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刑事立案。而此前,冀中星在被打残后的8年时间内,通过上访、诉讼及在道路上燃放鞭炮等多种方式向政府等部门反映诉求,均未得到解决。

  此次刑事立案,难免让人怀疑与爆炸案的影响有关,但毕竟让处于犯罪“上游”的维权诉求纳入法定轨道。我们需要从中反思的问题很多,核心都离不开对冀中星所反映的被治安队员殴打致残进行刑事调查,因为这是评判后续执法部门对待冀中星诉求反应的基本前提。

  一般来说,公民对于侵害自身权益的犯罪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现有法律还提供了三种救济途径:一是申请复议,二是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三是提起自诉。遗憾的是,本案中法律本应提供给冀中星的救济渠道,似乎悉数受阻。其要求警方以故意伤害立案却被认为是摔伤的,其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也两审皆输。而其后的上访,也没有开启那扇通往正义的法律之门。

  此次当地警方为何又予以立案呢?虽然在法律上,立案并不意味着治安队员针对冀中星的犯罪成立,即便成立也不能为冀中星的犯罪行为提供口实,但是,至少刑事立案本身,已将之前执法机关的不作为全部纳入合法性疑问之中。当初警方为何不立案,其理由是什么?警方又为何要给冀中星10万元救助金?为何检察机关没有依法进行监督?为何法院没有提供及时的司法救济?

  上述一系列疑问,都不能因为冀中星的后续犯罪而被掩盖,理应受到公开的调查与追究。现在看来,目前的调查只是开了头,仅限于公安机关对殴打行为的调查取证。而公众担忧的则是,这种对犯罪事实的调查,会否因为关联到执法机关履职尽责的合法性,而被刻意歪曲。如果证明该案符合立案条件而警方拖至今天才立案,便足以构成失渎职。

  基于法治的思维,我们不能因为立案甚至故意伤害罪名成立,而推导出冀中星为维权实施犯罪的正当;同样,也不能因为冀中星被定罪量刑的结果,而反推出执法机关的行为无误。如何将一系列不正常的执法不作为纳入问责体系,将直接考验着我们所赖以依凭的地方法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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