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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与博兰尼在法治观念上论自由的洞见 | |
http://www.CRNTT.com 2014-05-16 11:09:01 |
人的无知对于理解社会的重要意义 苏格拉底的名言:“认识人的无知乃是智慧之源”对于我们理解社会的性质具有深刻的意义。 我们逐渐认识到,个人能从更多他所未曾意识到的知识中获益。在所谓先进文明之中,绝大多数社会生活的好处是:个人在追求他所要达到的目的的时候,能够使用更多他自己并未拥有的知识;他从未拥有的知识中获益,而超越他自己的无知范围。 乌托邦的建构之所以一文不值。主要是由于建构者自己假定他具有建构他的理想社会的完美知识。如果建构乌托邦不仅是建构乌托邦而已,而且变成政治性的宗教运动的话,它带来的灾难,是无法避免的。 文明并不是由于理性的设计而来。那种认为人已然拥有了一种建构文明的心智能力,从而应当按其设计创造文明的整个观念,是一种谬误。文明并不是由人的心智本身简单地创造出来。人的心智也是这样一种系统,它在努力使自己适应外部环境的过程中不断发生着变化。如果以为我们只须将各种于当下指导我们行动的理念付诸实施,便可以达致一更高级的文明状态,那就显然大错特错了。如果我们要进步,我们就必须为此后的发展所要求的对我们当下的观念及理想进行不断的修正留出空间,因为随着经验的增多,其间所产生的各种偏差现象必然要求我们对这些观念及理想做出不断的修正。 那种认为人经由审慎思考而建构起了文明的观念,乃源出于一种荒谬的唯智主义 (intellectualism);这种唯智主义视人的理性为某种外在于自然的东西,而且是那种能独立于经验就获致知识及推理的能力。但是,人之心智的发展乃是文明发展的一部分;恰恰是特定时期的文明状态决定着人之目标及价值的范围和可能性。人的心智绝不能预见其自身的发展。虽说我们必须不断努力去实现我们当下的目标,但我们仍须给新的经验和未来的事件留出空间,以决定我们当下的目标中何者将予以实现。 指导个人行动的自觉知识 (the conscious knowledge) 从以下两个方面构成了使人得以实现其目标的前提条件之一。首先,个人之思想本身也是他生活于其间的文明的产物,他可能意识不到形成自己思想的许多经验这些经验已经融入风俗、习惯、语言和道德信仰,成为人们思想得以形成的根基及其特性一个组成部分。其次,个人所能明确掌握的知识只占帮助他达到目的所需知识的很小一个部分。利用他人掌握的知识也很大程度上是我们达到个人目标的一个必要条件。如果我们考虑到这一点,就会发现我们对决定着我们结果的外部环境的了解是多么少,知识只作为个人的知识而存在。“作为整体的社会知识”的说法,充其量只能算是一种比喻。所有的个人知识的总和也不能构成一个整体。主要问题在于我们如何才能利用以分散、局部、有时甚至相互矛盾的见解的形式存在着的知识。 主张个人自由的理据是承认自己对决定我们是否能够实现目标,获取福利的许多因素都具有不可避免的无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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