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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州交警真孬种”与何不“骂美国” | |
http://www.CRNTT.com 2014-05-21 17:24:14 |
沈彬:民众发牢骚的权利不容侵犯 2014-05-15 17:34:36东方早报 民间有怨言,官员理当听一听,想一想。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言者无罪,闻者足戒。这些亲切的关于批评和自我批评的至理名言,在群众路线教育如火如荼的当下,不应被束之高阁。 山东济宁市兖州区的小伙曹某某,因停车违规被贴罚单,一气之下在兖州百度贴吧发帖,骂了句“车刚停那里,就被贴条了,兖州里交警真孬种”。就这么一句网上的牢骚话,却让小伙子惹上牢狱之灾。很快,兖州警方以曹某某“辱骂他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决定对其拘留5天。 事还没完,5月13日,兖州市公安局还在官方微博上,把曹某某的“罪行”昭告天下,并警告一众网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认为在网上匿名随便说说没什么大不了,请相信‘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一句不文明的牢骚话,受到警方如此苛罚,并被杀鸡儆猴般地作为负面典型挂出,引发了网络公愤。结果成千上万的网民浩浩荡荡地在兖州贴吧、微博、各家论坛“以身试法”,重复那句“兖州里交警真孬种”。 直到5月14日晚上10点半,兖州公安才宣布:对曹某某的行拘处罚不当,决定撤销该处罚决定,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正义迟到了,正义本不该迟到。 首先,兖州警方行拘曹某某的理由是“侮辱他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是,这个“他人”是指自然人,这条法律保护的是公民个人的名誉权;而曹某某当初说的是“兖州里交警真孬种”,“兖州交警”是一个群体集合,甚至就是一个政府机关,本身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他人”。 其次,一个网友在网上仅仅说了这句牢骚话,并不足以引发《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社会危害结果,当属情节显着轻微,施以行拘的苛罚,有悖于刑罚相当的原则。 这些浅显的法理,兖州公安不可能不知道,但为什么还是深文周纳,肆意扩张性解释法律,硬生生地将曹某某投入拘留所呢? 其实, 刑法对“侮辱、诽谤罪”有明确规定,最高法对网络上的侮辱、诽谤行为的认定标准,也有相关司法解释。法律、最高法司法解释有一个明确的范围,但个别基层司法部门偏偏要扩张法律的处罚范围,以达到让那些自己不喜欢的声音消失的目的。 普天之下,多少司机在被贴罚单之后胸有牢骚,想一吐为快的?这些正常的情绪流露,也是社会应有的减压阀。兖州警方故意把拘留的处罚标准压得这么低,必然让人人自危,形成寒蝉效应,以达到打压正当舆论批评、正常情绪流露的目的,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与群众的关系。 在群众路线教育中,就是有个别的干部在大会小会上,自我批评不关心民间疾苦,不倾听民间刺耳声音,做痛心疾首的样子;偏偏当民间真的有了批评声、牢骚声,甚至是刺耳的怨声怨气时,直接指向工作存在的问题了,那些干部就老虎屁股摸不得,一蹦三丈高,甚至不惜深文周纳,动用司法手段让群众闭嘴。 民间有怨言,官员理当听一听,想一想。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言者无罪,闻者足戒。这些亲切的关于批评和自我批评的至理名言,在群众路线教育如火如荼的当下,不应被束之高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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