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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收入分配视角看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

http://www.CRNTT.com   2014-10-15 09:29:41  


  中评社北京10月15日讯/事权是财权的基础,财权是事权的保障。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20年来,随着营改增的推进,中央和地方财政逐步建立了以共享税为收入分配主体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如何与以共享税为主体的收入分配体系相适应,是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必须面对的问题。

  以共享税为收入分配主体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建立

  中国经济时报发表浙江省财政干部教育中心主任、研究员余丽生文章表示,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增强财政的调控能力,中国1994年开始推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将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把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作为共享税 (共享税的主体是增值税)。其中增值税的共享比例中央财政为75%,地方财政为25%;海洋石油天然气的资源税归中央财政,其他资源税归地方财政;由于证券交易税的特殊性,收入大头归中央财政,少部分归地方财政。2002年又把属于地方税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改为共享税,共享比例为五五分成,2003年改为六四分成,60%归中央财政,40%归地方财政。2012年1月1日起中国又在上海开展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即营改增试点,2012年8月1日起试点扩大到江苏、北京等全国10省市,2013年8月1日起试点范围推广到全国,2014年1月1日起又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并从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随着营改增试点的不断的推进,全面征收增值税指日可待。营改增以后意味着属于地方税的营业税改为共享税的增值税,实质是增加了共享税的范围和规模。

  从分税制财政体制20年运行情况看,地方税的主体税种所得税、营业税改为共享税或属于共享税的税种后,地方税几乎没有主体税种,主要由房产税、契税、城建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小税种组成,而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共享税从增值税等扩大到增值税、所得税等,增值税、所得税等共享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从2004年的50.8%,到2013年达到53.2%,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共享税的比例还会进一步的提高,超过60%是可以肯定的。这样,中国分税制财政体制中,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主要由共享税组成,即中国建立了以共享税为收入主体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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