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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死刑问题为什么广受关注?

http://www.CRNTT.com   2014-12-09 13:41:23  


 
  尽管中国的司法制度不会受外界干扰,但我们把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还是考虑到了国际社会的影响这一因素。现在,我们生活在一个全球化的社会,经济上的实力已经举世公认,但是制度上以及其他的方面,我们要跟上来。

  所以,我想说的一个基本意思是,从2007年死刑判决和执行至少下降一半,到2011年首次减少13个死刑罪名,到这一次又准备取消9个死刑罪名,应当说每一步都出乎意料,步子比我们想象的要更快。不过,中国的死刑改革与国际社会的期待还有不小的距离。国际社会现在是什么情况呢?70%以上的国家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已经废除死刑,还有不到30%的国家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还保留死刑,但是实际中真正执行死刑的微乎其微。

  我看到《参考消息》上的一个报道称,2012年全世界只有21个国家真正执行过死刑。其中,日本每年的执行数是10个以下;印度是世界第二大国,每年也是10个以下;美国现在每年有三四十个死刑。所以,即使在这些还保留有死刑的国家,死刑已经成为一种仅仅带有象征性的罕见的刑罚,相较而言,我们国家的数字要大得多,还是一种常用的刑罚。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死刑制度改革的压力比较大。有一个公约叫《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个公约在1998年的时候我们就签署了,签署以后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才能生效。但是,一直到现在,这个公约都还没有批准。因为批准以后,我们就要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递交履约报告,说明这个公约的有关条款落实得如何,这是义务。包括去年的废除劳教制度,都在朝着这个公约的要求努力。

  这个公约是1966年在联合国通过的,那个时候世界上的多数国家还有死刑,公约要求各个国家尽可能地废除死刑,“死刑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这个条款怎么理解?什么是“最严重的犯罪”?伊朗认为通奸也是最严重的犯罪;朝鲜可能有另外的解释;中国过去认为盗窃罪也是最严重的犯罪,而现在贪污罪、受贿罪还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犯罪,所以这次取消死刑并没有去考虑它们。各个国家的文化传统或者标准不一样,各国都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去执行。

  那么,“最严重的犯罪”到底该如何定性?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就此作了一个解释:最严重的犯罪一定要跟剥夺他人生命相关的暴力犯罪联系起来。于是我们看到一个比较奇怪的现象,比如,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逃到美国去了,中国跟美国谈判,要求把他遣送回来。美国说,你不能判他死刑,你要判死刑我们就不遣送他回去。加拿大更是这样。为什么赖昌星好几年回不来?加拿大说不是我不愿意送回去,送回去以后我们加拿大很多人权(非政府)组织要状告政府违反《宪法》,因为加拿大的《宪法》是废除了死刑的。所以一直到2011年,中国废除了走私罪的死刑,加拿大才同意把赖昌星送回来。

  美国自己也有死刑,为什么还反对?这是因为美国的死刑只是针对严重的暴力犯罪,即一级谋杀罪。从法学专业角度说,美国的刑法思想就是一种报应思想,死刑针对的是一种暴力犯罪,是故意去谋杀别人。按照美国的理解,“最严重的犯罪”不能适用于非暴力犯罪,贪官、腐败分子判刑可以,但不能判死刑,否则,就超出了报应的限度。

  为了将这些潜逃海外的人遣送回国,中国和美国、加拿大达成了协议。但是,问题又来了。比如赖昌星这个案子,已经有二十几个人判了死刑,头号分子现在却不能判死刑,老百姓不好理解。

  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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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UN656) 原标题:中国的死刑问题为什么广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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