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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书苗案:25亿罚金仍留两大贪腐疑问

http://www.CRNTT.com   2014-12-18 10:57:52  


丁书苗的“非法经营”指的是帮23家企业中标57个铁路工程,她自己获利20多亿元。
 
  然而,罚金制度非常适合针对行贿者

  由于丁书苗案件实在过于重大,所以在行贿罪上也比较罕见地使用了没收部分财产这种刑罚来作为财产刑。这只能是权宜之计。尽管没收财产和罚金都是针对犯罪人的合法所得而施加惩戒,但是两者有极大不同。没收财产是一次性的,而罚金则是“绵绵无绝期”——有多少交多少,等又有钱了,还得继续交,一直把罚款份额给交满了。

  罚金对行贿者的震慑作用显而易见:其一,行贿者往往利用塞钱买关系而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可又用“合法所得”的面纱来掩饰,很难查出。可罚金就是针对合法所得的。其二,因行贿而取得的巨大经济利益面临着“夺命连环”追缴,就算牢底坐穿了,没还完还是得继续还,行贿者自然需要三思了。

  一个好消息是,“丁书苗们”未来很可能得为行贿付出罚金了

  呼吁对行贿者加以罚金的人不少。一个好消息是,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对此有了全新的规定。在涉及对行贿犯罪的处罚条款中,多处增加了处以罚金的内容。这都释放出对行贿人也要严格的信号来。所以,在未来,丁书苗这样的人很可能直接被科以罚金,而不是以没收财产2000万这样的财产刑来替代。

另一大疑问:为什么罚金不针对受贿人?

  疑问基础:刘志军等犯了受贿罪的人并没有被处以罚金

  与丁书苗一案有着重大牵连的是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等人的贪污腐败案件。行贿人因为以往相对“宽松”的法条不用被处以罚金,那么,受贿人总是逃不脱的吧。抱着这样的信念去翻贪官们的判决书,一定又会吃惊。从来没有哪位贪官被处以罚金,而是多被没收财产。刘志军就被判没收全部财产。而罚金和没收财产对于贪官的意义又大不同。

  原来,在法条中针对受贿人也没有罚金制度,而一些受贿数额巨大的贪官会被没收财产

  翻遍刑法会发现,整个刑法对于受贿罪并没有关于罚金的规定,而是犯案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被并处没收财产。像是刘志军、张曙光这样的大贪官,一般会被判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被法院认定受贿316万元的雷政富,则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看上去,对于贪官来说,没收财产似乎是更为狠的处罚,那还有什么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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