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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事件对中国注册制改革的启示 | |
http://www.CRNTT.com 2015-02-09 21:13:41 |
电商平台并不是假货制造主体,电商平台有假冒伪劣商品不是阿里一家的问题,很多著名电商平台都有这样的问题。关键在于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地披露相关信息,是否已经采取措施来管理和规范这种情况。如果做了这些就符合上市发行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相信这就是美国证监会接受阿里在纽约市场注册上市的原因。如果国内监管部门对阿里的监管不是“闭门会议”而是正常的、公开的检查监管行为,并适时公布监管检查结果和整改要求,使阿里在招股说明书中能够加上一笔,“已经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了严格的规则和诚信记录体系,加强了平台对假冒伪劣产品的管理”,等等,说不定还会给阿里加分。阿里事件显示政府监管的活动方式不当挑战政府的诚信,还会给市场带来更大的麻烦。 文章认为,监管似乎是阿里事件的“始作俑者”的角色说明,我们的监管体制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中还需要解决一些基本问题。首先,监管当局需要加强对事中事后监管的认识,要区别事前监管与事中事后监管的不同,特别是IPO注册制的推出,从发行前的政府“干预”的角色向“发现”“发行过程中”和“发行后”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的“监管”角色转化,实际上就是一个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的一个转变,如果认识不到位就不可能监管到位。其次,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当局本身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以前监管规则都是监管部门事前发文规范被监管方的行为。因为事中事后监管对监管方来说也是一个新理念,非常有必要在认识的基础上建立必要的监管行为的教范要求,否则可能会出现不知如何监管的犹豫和监管方式的不适或不当的情况。第三,建立与事中事后监管相适应的制度和法律法规,包括集体诉讼、允许成立类似“浑水”公司之类的咨询机构等。这些制度可能有利于帮助发现问题,特别是注册制推出后,有利于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的实施,加强依法治市的力度。 文章指出,阿里事件对拟上市公司也传递了非常重要的信息。发行人必须认识到,注册制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有更严格的要求,不仅事前要求“真实、准确、全面”,而且有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还有虎视眈眈专门挖掘公司信息和行为的专业人士的市场监督,如果个别公司仍然存在“侥幸”心理,企图借注册制浑水摸鱼,造假财务数据,欺诈发行,可能不是那么容易如己所愿达到圈钱的目的。 发行人还必须认识到,注册制对发行人不仅提出了更严格的信息披露的要求,实际上是提出对发行人诚信和遵纪守法层面的更高的要求。 事实上,公司发行上市是从私人企业转变成公众公司的根本转化。这个角色转化的最重要的内涵是公司承诺遵守市场的规则,接受市场的监督。私人企业转变为公众公司是企业与投资人之间签定了一个契约,特别是注册制推出,从实质审核转向发行人“主动”信息披露为主,对上市公司的诚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否“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披露”考验发行人对股东的诚信。希望发行人能够从阿里事件中认识到,注册制下依法治市只会加强不会减弱,包装、虚假和欺诈可能遭遇更大的麻烦。希望发行人能够彻底抛弃过去潜意识和潜规则,加强契约精神,信守承诺,正大光明顺应注册制的改革,借助资本市场抓住更大成长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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