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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产能过剩不能仅靠“大棒”

http://www.CRNTT.com   2016-01-16 08:18:11  


 
  如上所述,产能过剩问题的形成是现存制度安排下地方政府理性选择的结果,它是目前这套激励环境下的产物。在现有“中央决策、地方执行”的模式下,中央部委的监督和检查能力相对有限,对地方重大利益造成影响的政策究竟能够取得何种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政府的配合和执行,否则即使是再严厉的“大棒”政策,也容易陷入“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困局,这从“过剩产能越化解越多”的实践中就可以得到经验教训。

  所以,在化解产能过剩中“大棒”是必要的,然而仅靠“大棒”也是不够的,还需要有“胡萝卜”。换言之,化解产能过剩需要建立中央与地方激励相容的政策体系,即形成中央想让地方去做的也是地方自身愿意去做的激励体制。

  需更多采取激励性政策

  文章指出,虽然地方政府与钢厂有着重大的利益关联,但由于大部分企业亏损严重,因此对地方政府而言,最重要的其实是化解产能过剩所涉及的“人”和“GDP”。所以在构建激励相容的政策体系时需要着重在这两点上加以考虑,政策设计的核心是如何建立“地方政府从维持甚至扩张产能上更能受益”转向“地方政府从缩减已有产能更能受益”的激励机制。

  一、建立专项资金,帮助地方政府应对由化解产能过剩而导致的失业问题。随着市场低迷的持续和企业亏损的加重,越来越多的企业陷入拖欠职工工资的状况,有的甚至已经爆发职工集体讨薪的事件。地方政府之所以对艰难支撑的钢厂加以鼎力扶持,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担心一旦企业破产,可能造成上万人的下岗问题,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最棘手的还是如何处理因化解过剩产能而受影响的人。所以,化解过剩产能表面上是产能的缩减问题,关键则是其背后人的去留问题。中央可设立专用于化解产能过剩的专项资金,帮助地方政府解决因此而带来的失业问题。资金支持的额度大小与过剩产能的缩减量(或下岗人员数量)挂钩,产能缩减越大,支持力度越大,对地方政府形成在化解过剩产能上足够有效的正向激励。专项资金的来源可以有多种:一是中央财政预算内列支,专门用于解决地方政府社保亏空、员工安置和生活保障,或用于下岗职工再就业等问题。二是通过发行十年期或期限更长的转型债,债务偿还短期由中央财政负担,长期则等形势好转后由留在行业内的企业承担(可采取产品附加费的方式征收).

  二、调整考核体系,引导地方干部合理行为。一个钢厂所带来的GDP动辄几十上百亿,对任何一级地方政府而言都不是小数目,过剩产能的缩减必然严重影响到地方政府的现有考核绩效,需要调整相应的考核体系,以形成有效激励以改变地方干部的行为。中央可出台明确意见,指导各级地方政府在考核中将因过剩产能化解而导致的GDP变化因素单列,只考虑GDP其余部分的增速变化,由此形成“不因产能缩减影响GDP增速排名的考核格局”。更进一步,中央可明确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在已有考核体系中加入“过剩产能化解”指标,与以往“淘汰落后产能”着重考核增量不同,此次应该考核“产能绝对量”的变化,由此造成地方干部在化解产能过剩上形成越有成效其考核成绩越高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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