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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荔彤语中评:冲之鸟不是岛 蔡政府应坚持 | |
http://www.CRNTT.com 2016-05-07 00:22:08 |
陈荔彤,英国威尔斯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行政院海巡署”法规诉愿委员会委员。现任“内政部”法规委员会委员、“国防部”诉愿委员会委员、台湾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政策学院院长。研究专长包括,国际公法、国际海洋法、国际渔业法、国际刑法等。 陈荔彤说,冲之鸟,不是岛,也不是礁,而是岩石或岩块(ROCK),应称为“冲之鸟岩石,或冲之鸟岩块”。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1及3款规定,岛屿及岩石必须在涨潮与退潮时都永远浮出水面。然而礁石(REEF),有二个类型,第一是低潮高地,意即涨潮时,海面看不到礁石,退潮时才浮出海面;第二是沙洲(SHOAL),永远存在海面下但不深,退潮时也无法浮出水面。 陈荔彤表示,从一次战后凡尔赛和约之30年代起,日本实际掌控冲之鸟海域,包括,东边岩块、北边岩块、南边沙洲。东边及北边岩块,在涨潮时有浮出水面,前者高度是16公分,面积7.86平方公尺,后者是6公分,面积1.58平方公尺。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范,冲之鸟是ROCK岩石,不是REEF礁石。日本认为冲之鸟是岛,因冲之鸟涨潮与退潮时皆浮出水面,然而,其面积小到只能称岩石。 陈荔彤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岩石若能维持人类居住及经济自给自足,则可主张200浬专属经济区及其外大陆棚。冲之鸟海域,东边岩块、北边岩块,虽在涨潮时有浮出水面,但实在太小无法有民众来居住,绝对不符岛屿的定义。 陈荔彤指出,冲之鸟,不是礁REEF,也不是岛ISLAND,是无法有民众来长久居住的岩石或岩块ROCK。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又法条虽没有禁止使用人工方式,扩大ROCK的面积,但解释上仍不能扩大超过其原本面积50%以上,否则将排除由自然力所生成之岛屿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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